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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以拿到年終獎,你在這家公司工作08年了,當然應該拿到年終獎,雖然是1月25日發放的,但這並不影響你拿到年終獎,只是時間問題。 因此,公司必須在合同到期之日支付您的所有收入,如果必須在 25 日支付,則必須在 25 日記入您的銀行賬戶或分配給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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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勞動合同中沒有關於年終獎的明確約定,但有一條是: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工資的發放,均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甲方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執行。
甲方,即公司規章制度之一,其中乙份檔案《薪酬管理辦法》,將年終獎分為【浮動工資】,檔案對年終獎的約定為:根據公司整體效能、部門和個人年度綜合考核確定。 (在前幾年,它是按月工資的兩到三倍支付的)。
這取決於公司的具體規定。 如果公司在簽訂勞動合同或書面說明勞動條件時宣告員工可以享受年終獎,或者公司相關規定有明確規定,則合同應在期限屆滿時終止。 如果年終獎金與考核掛鉤,則確定考核期,在職至考核期滿的員工有權領取年終獎。
考核期內大部分時間在崗、因合同期滿請假的員工,可與公司就年終獎金問題進行談判,協商不成的,可提交仲裁,有成功案例。 然而,為了規避這一點,一些公司在公司規定中規定“年終獎只發給在職員工直到支付之日”,這樣的規定是否有效是有爭議的,這取決於每個公司的定義和詳細規定。 如果是這種情況,建議與公司協商,如果協商失敗,可以提交調解或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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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不續簽的,員工能否拿到年終獎,取決於用人單位與員工就年終獎的支付達成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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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辭職之日的實際工資。 年終獎金屬於工資部門,必須在您離職之日由雇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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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有可能,年終獎不是元旦發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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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離職之日支付勞動者的實際工資。 年終獎屬於工資部門,必須由雇主在辭職之日支付。
年終獎與考核掛鉤,確定在考核期內,在職且考核期屆滿的員工有權享受年終獎。 這要視情況而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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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只要員工當時與公司簽訂合同時,在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年終獎,就應支付年終獎。是否支付年終獎確實是用人單位的工資自主權之一,但並不意味著用人單位可以隨意改變對勞動者作出的承諾,包括以合同或規章制度形式作出的承諾。
用人單位不得以年終獎發放時未在職的員工不能領取年終獎為由,排除當年對工作有貢獻的勞動者領取年終獎。 只要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中沒有特別規定,或者勞動合同中沒有“離職員工不得領取年終獎”的特別規定,那麼,按照《勞動法》的要求,無論勞動者是因合同期滿而終止合同,還是因符合法定條件和程式而提前辭職, 離職員工還應獲得相應的年終獎。如果依據和條件合理,離職員工不符合年終獎的條件,用人單位可以不再向離職員工支付年終獎。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規章制度和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年終獎,但實際已繳納年終獎的,離職員工符合支付條件的,用人單位應繳納年終獎,離職員工也有資格獲得年終獎。 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不違法,法定員工提出公司無限期簽訂勞動合同的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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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辭職之日的實際工資。 年終獎屬於工資部門,必須由雇主在辭職之日支付。 年終獎與考核掛鉤,考核期確定,在職至考核期滿的員工有權領取年終獎。
這要視情況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無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十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勞動關係破裂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勞動者離職後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支付遣散費,其中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下支付乙個月工資。遣散費基數按照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勞動者應支付的平均月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