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網貸行業監管應考慮的幾個關鍵點

發布 財經 2024-07-04
4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30

    1.准入門檻。 目前,整個網際網絡金融行業沒有門檻,經過幾年的發展,各種規模的平台參差不齊,接入門檻的建立可以排除那些不夠強大、不夠專業的組織或團隊。 這個准入條件不僅針對註冊資本,還針對股東的背景、團隊的專業技能和資歷。

    2. 槓桿限制。 控制標的金融資產的合規性,並對標的資產產生的衍生工具施加槓桿限制。 同時,也限制了本金和業務規模,以控制高槓桿的風險。

    3. 合規性。 無論是P2P、眾籌、支付還是信用資訊,它們在中國才剛剛起步,都是尚未經過經濟週期驗證的新興模式,所以大家還在摸索生存和發展。 無論企業的商業模式如何設計,都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

    例如,在債權轉讓中,需要先形成債權後再轉讓,而不是先籌集資金後再轉讓債權。

    4.流動性。 平台需要滿足一定的流動性要求,對贖回及時性提出了明確的時間要求。 如果無法付款,則必須啟動緊急機制。

    五是服務水平。 金融屬於服務行業,投資者消費平台的金融產品,他們作為消費者的權利需要得到保障。 監管要形成一套優勝劣汰的機制,促進好平台不斷發展,提供更好的服務,對那些沒有到位的平台提出改進建議。

    6.建立信用體系。 **作為監管者,可以引導或建議市場建立社會信用體系,減少資訊不對稱帶來的金融道德風險,也減少企業在風控徵信環節的重複投入,實現資源最大化,降低運營成本。

    7.資金安全。 網際網絡金融仍是金融業務,涉及投資者的資金,平台在設計模式和業務時應充分保障資金安全,無論是從業務層面還是網際網絡技術層面,核心流程都要確保投資者的資金安全。 具體措施,如禁止資金池和錯配,明確展示投資者的投資和資金記錄,確保交易過程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在整個交易過程中,資金的流動清晰可見。

    從行業自律的角度來看,網際網絡金融依然是金融業務,必須謹慎行事,嚴把風險,嚴守底線,保護投資者權益。 我們也期待監管規則的出台,促進整個行業的健康有序發展。 監管規則將規範整個行業的發展,無論是投資者、平台、從業者還是資本市場,都是支援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第三方託管平台抗風險能力本金安全收益。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法律分析:依法規定,銀行業監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地方各級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

    法律依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 銀行業監管機構及其派出機構負責制定統一的規範化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負責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日常監管工作,指導和配合當地群眾做好機構內工作對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進行監管和風險處置,建立跨部門、跨區域的監督協調機制。各地金融監管部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機構監管,包括轄區內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的監管指導、備案管理、風險防範和處置等工作。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由銀監會、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國家網際網絡資訊辦公室等部門共同研究起草。

    根據《徵求意見稿》內容,網路借貸機構門檻沒有預期那麼高,採用備案制度,要求平台在取得營業執照後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註冊,無備案條件。

    同時,還規定了P2P平台的一系列禁止性活動,包括自籌資金、資金保值承諾、參與股權眾籌等。

    此外,關於資金存管關係各方的權利義務,明確了資金存管機構應按照出借人與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向P2P平台發出的指示,對出借人、借款人的資金進行存入、劃轉、記賬和監管。

    其中,資金存管機構對實名開戶和合同履行情況以及貸款交易指令的表面一致性承擔正式審查責任,但對融資專案和貸款交易資訊的真實性不承擔實質性責任。

    1. 網貸合同是否有效?

    有效的電子合同需要有三個保證:標的物清楚、不可篡改、簽字時間不可變更。 根據《網路借貸新規定》,“參與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的當事人需要對出借人、借款人的基本資訊和交易資訊進行電子簽名和電子認證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電子簽名、電子認證的法律效力。

    使用電子合同訂立合同需要使用可靠的電子簽名,以確保其具有與手寫簽名相同的法律效力。 《電子簽名法》規定,電子簽名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應當視為可靠的電子簽名:(1)電子簽名製作資料用於電子簽名時,是電子簽名人的專有財產; (2)簽名時的電子簽名建立資料僅由電子簽名人控制; (三)簽名後對電子簽名的任何更改,可以被發現; (四) 可以發現簽字後資料電文的內容和形式的任何變化。

    締約方還可以選擇使用符合其商定的可靠條件的電子簽字。

    《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經營活動管理暫行辦法》第七條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中介機構備案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向工商登記地所在地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在5個工作日內變更備案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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