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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工廠支付遣散費;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報酬的計算】按照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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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廠區員工搬遷不算自願辭職,但有經濟補償! 如本市工廠搬遷證明勞動合同訂立時公司與員工所依賴的客觀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員工不願到公司新的工作環境繼續履行合同的, 導致勞動合同解除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員工搬遷到廠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在廠實際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半年以下工資支付半個月工資,半年以下工資支付乙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向勞動者額外支付乙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或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有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3)訂立勞動合同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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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工廠搬遷應當向職工提供經濟補償,補償金額不得低於原勞動合同約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三倍,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三倍。 因此,如果老闆搬遷工廠,不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工人經濟補償。
您好,如果只是工廠名稱的變更,合法註冊的實體沒有變更,那麼對你們的僱傭關係沒有影響,關鍵是要看標的在工廠名稱和工廠位址都變更後是否發生了變化, 也就是說,雖然老闆可能還是同乙個老闆,但工廠還是同乙個主題嗎?如果是這樣,那麼你實際上已經簽訂了新的勞動合同,你與原廠的僱傭關係已經破裂。 >>>More
1、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公司需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申報,如公司不申請,工傷員工或其近親屬應當在一年內申請認定。 需提交的材料:工傷認定申請表(**一般**來自勞動局)、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證明、醫療診斷證明等;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