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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終止前,用人單位需要繼續為勞動者繳納社保。
勞動者依法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用人單位應當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第三十九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由用人單位依照國家規定支付:
(一)工傷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
(二)五年級、六級殘疾職工每月領取的傷殘津貼;
(三)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應當享受的一次性殘疾就業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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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該人必須支付時,企業將繼續支付保險費。 這與你個人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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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者發生事故傷害或者依照《工傷防治法》法律、法規被診斷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自工傷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診斷之日起30日內,向全區社會保險部門申請工傷鑑定以及職業病的評估。
用人單位因特殊情況未按照前款規定申請工傷認定的,經社會保險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工傷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工傷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區社會保險部門申請職業病工傷鑑定。
根據《工傷保險》第十九條的規定,職業病的診斷和診斷糾紛的認定,應當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法律、法規進行。 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證明的,社會保險部門在認定工傷時不再進行調整。
患上職業病後,工傷認定後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患上職業病後,工傷認定後可以享受哪些福利?
用人單位為其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應當按照工傷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分別支付相關福利;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患上本應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業病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傷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標準支付費用。
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人員,當時未發現職業病,離職後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可以自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社會保險部門應當受理:
(一)退休人員在辦理退休手續後未從事職業病危害暴露工作的;
2)勞動合同期滿後,或者經本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僱傭合同後,未從事職業病危害性工作的人員。
前款第(一)項規定的人員,經認定工傷、勞動能力評估後,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條件的,按照職業病診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或者診斷前12個月的平均月養恤金計算發放。
前款第(二)項規定的人員被認定為1級至10級殘疾,依照《工傷保險》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按照自身工資享受相關福利的,按照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解除前12個月內支付的月平均工資計算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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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但是,工傷保險**只支付新發生的費用:如果雇主的雇員在參加工傷保險之前遭受工傷,則參加工傷保險後產生的新費用。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自未繳納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滯納金; 逾期仍未繳款的,處未繳款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不。
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但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的職工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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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流程如下:(1)被保險人在新的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係並按照規定繳納保險費後,用人單位或者被保險人應當向新就業地的社會保障機構提出轉移和延續基本養老保險關係的書面申請。 (二)新保險地社保機構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對轉續申請進行審核,並向被保險人原基本養老保險關係所在地社保機構出具同意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資料; 不符合轉續條件的,應當向申請單位或者被保險人書面說明。 >>>More
首先,我是濟南的乙個小坐標,在一家國企工作,扣除五險一金,還剩下5000多積分。 抵押貸款是3000,所以我申請用公積金償還抵押貸款。 ,兒媳婦還有五險一金,扣除後還剩下3500。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