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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同居十年已經構成了事實婚姻。
但即使你有證書,你們也不必在婚姻中互相對待。 只能說,這是基於個人的道德良知和愛心。 法律不能受到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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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沒有義務,就看你對別人的感情了,你可以想一想,如果你沒有重病,以後你們還能在一起,你也可以想想這十年,不管他對你好不好,人家都會比比自己的心, 不要做你後悔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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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義務,但你有責任分擔你所愛的人的痛苦和悲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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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您沒有義務。
從人的角度來看,你問這個問題是很讓人不寒而慄的,至少能讓你和你一起生活了十年的人寒心。
你可以逃避一段時間,但你不能逃避一輩子。 如果你不想在餘生中背負良心債務,那就善待彼此。
有時候,拯救別人,也是在拯救自己。 你遲早會明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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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在中國94年後,事實婚姻不再被承認,如果同居但未婚,則不屬於合法夫妻,沒有法律義務,只有道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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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你沒有拿到執照,你就不結婚,但我想知道義務是什麼? 你沒有感情嗎? 只能說,如果你們在一起生活了十年,你們和夫妻之間並沒有什麼區別,但是你們沒有得到法律上的正義,如果你們在這個時候拋棄對方,我只能說你們不配說一句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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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沒有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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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有沒有義務的問題,而是相互感情和生活原則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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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負責人,那就有義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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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不保護同居,換句話說,“非法同居”,可以證明自己的事實婚姻,向法院起訴,然後進行調解,如果不服從調解,判決將被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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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
恐怕義務沒有。
在情感上,這是必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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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屬於法律範疇,屬於道德範疇,對方沒有義務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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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因為沒有登記,所以不是夫妻關係。 另一方沒有義務照顧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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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 這只是一種同居關係。 如果財產雙方談判失敗,他們可以起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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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孩子,就沒有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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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沒有義務,但在情感和道德上不照顧它是違背良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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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簡單,如果你想照顧它,如果你不想,你想擺脫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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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結婚證同居10年不受法律保護,沒有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 非婚同居缺乏婚姻的形式要求,因此非婚同居在法律上不被承認為婚姻關係,不會產生配偶之間的任何個人關係,也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自然轉變為配偶關係。
在1988年以前的法律中,“事實婚姻”是指一男一女沒有配偶登記結婚,而是以夫妻身份生活在一起,並得到周圍人承認的婚姻形式。 然而,在1994年,《婚姻登記條例》開始不承認事實婚姻,《婚姻法》確認了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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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是指一男一女持續穩定的同居。 同居是一種持續的行為狀態,它與同居是不一樣的。 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夫妻有同居義務,那麼同居關係是否受法律保護呢?
根據我國法律,法律只保護合法的婚姻同居,未婚同居和配偶與他人同居的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婚姻登記管理新規定明確,婚姻登記是婚姻的必要法律程式。
未經登記的夫妻同居實際上是一種非婚姻狀態,同居的形式和內容都不受法律保護。 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視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不能依照《婚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夫妻可以享有的權利。法律規定:
《關於婚姻法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當事人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不予採納。 但是,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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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2003年12月26日。
第一條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是,雙方要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第三條、第三十二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有配偶的人與另乙個人同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解除。
當事人因同居期間財產分割、子女撫養費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可以看出,如果不取得結婚證,屬於非法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但法律保護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或子女撫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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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夫妻應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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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要看你有沒有相應的醫生證明等證件,否則行醫是違法的,在執照齊全的情況下,可以堅持內心的毅力,長久見人心,善良者不受海關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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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醫療證明嗎,如果你有,你應該收取合理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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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同居,28年沒有淡淡的證明,老房子被拆了,另乙個男人,有個兒子,我是女人,男人自己已經離開了,現在,老房子被拆了,這個家的兒子,錢是供養的,沒有通過,女人,對不起,我不知道錢有沒有付, 女人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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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對共同生產經營所得進行公平分配,一方不得分割另一方的個人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8條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獲得結婚證就確立了夫妻之間的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同居關係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夫妻關係,不受《婚姻法》保護,這意味著當事人無權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 其中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由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未經婚姻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條 非法同居關係解除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財產,應當作為普通共同財產處理。 同居前,一方自願給予另一方的財產,可以作為贈與關係處理; 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索取的財產,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班字第112號《關於實施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八條的精神辦理。
一般而言,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被視為一般共同財產。 同居期間的共同財產,是指雙方共同管理、使用、賺取、處分、用於清償債務的財產,主要包括:(1)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雙方共同擁有的財產。
雙方的共同財產必須符合以下兩個條件:一是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同居前一方取得的財產,同居關係解除後一方取得的財產,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取得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二是財產必須依法由雙方共同擁有,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不自動歸雙方所有,依法規定一方擁有的財產,或者雙方約定屬於對方的財產,不屬於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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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世〔2001〕30號,2001年12月25日公布,自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
第五條 未依照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頒布實施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按事實婚姻辦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後,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實質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補齊結婚登記後再受理案件;未辦理完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辦理。
事實婚姻中夫妻雙方的財產是共同分割的,主要按照《婚姻法》的下列規定。
根據《婚姻法》第37條的規定,離婚後,另一方應當承擔一方撫養子女的部分或者全部生活費和教育費,費用的數額和期限長短由雙方約定;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的撫養和教育的協議或判決,不得阻止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中原先商定的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應當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和照顧子女、婦女權益的原則作出判決。
丈夫或者妻子在家庭土地承包和管理中享有的權利和利益,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 夫妻雙方書面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一方因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承擔了較多的義務的,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另一方賠償, 另一方應予以賠償。
第四十一條 離婚時,夫妻雙方原先在同居期間產生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共同財產不足以償還,或者財產為對方所有,應當由雙方協議償還;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一方遇到困難的,另一方應當從其住房和其他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 具體措施由雙方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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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家新《婚姻法》的規定,如果沒有結婚證,無論同居多少年,都不算是合法夫妻。
不受法律保護。
因此,婚前送給女方的彩禮,以及女方帶來的嫁妝,都只是禮物,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關於財產分割,您的情況適用於雙重談判。 可以坐下來談談具體家具和家電等屬性的劃分方法,分割完成後,就可以簽訂合同,按指紋了。 協商不成的,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進行調解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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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已經成為事實婚姻,但不受法律保護,因為法律手續沒有履行,所以離婚時沒有財產分割,屬於誰就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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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同居了!
兩個人的名字是在房地產中註冊的嗎? 如果是這樣,則根據公共屬性劃分 DAO。 如果是母親的名字,那麼房子就屬於母親。
如果姓名是他的,母親需要證明購買是共同購買的,母親可能只能收到部分房款。
如果能證明他們夫妻同居10年,就有可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 準備一些證據來證明她幫助她還清債務和他的不當行為,對你的母親將大有裨益。
如果這行不通,讓媽先和他商量一下。 起訴的唯一方法是聘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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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最高法院頒布了《關於審理夫妻同居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解除同居關係時,雙方在同居期間共同取得的收入和財產一般應當作為共同財產處理。 在這種情況下,你的母親在他們同居期間一起買了房子,所以應該根據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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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結婚證,只能是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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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你是事實婚姻,儘管現在法院不承認事實婚姻。 只是沒有結婚證和孩子戶口簿之類的! 同時,結婚證是國家承認的。
沒孩子也沒關係,你們一起生活到老,沒人管你,反正你也不會犯法! 這意味著你們住在一起既不合法也不違法! 但是有了孩子,孩子就受到法律的保護!
不要受傷!
說到寫書法,大家都像是被打了雞血,說的都厲害了,要和大師們平起平坐。 書法作為一門藝術,像**、唱歌、繪畫,有不平凡的成就,也有幸福的家庭,也有小家庭。 享受藝術,享受自己。
女士們先生們! 偶爾,那天在街上看到乙個美女的背影,還以為是PLMM! 但她一轉身! 偶爾的光暈! 甚至下降! 原來是恐龍! 7456!甚至連忙唱了一首老鼠愛吃公尺飯的鬱悶歌!
我覺得像華羅庚、錢學森這樣的大師並不是真正的大師,他們當時正值國家危難時期,國家缺乏這種人才,所以特別突出,而且在今天中國人才的形勢下,似乎人才沒有那麼突出,所以我覺得這個問題不是很準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