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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新《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精神,個人所得稅的計算和繳納原則是收付實現制,這與企業所得稅法中確定收入、成本和費用的權責發生制明顯不同。 因此,可以澄清的是,您提到的工資改革後計算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是在您收到當月收入時計算的。 正如您所說,您的公司是等額的,從還款月份開始,補發金額(1200元)加上您原有收入(1800元)可以用來計算個人所得稅。
當然,這裡扣除費用的標準金額是有變化的,正如您提到的,從2007年1月到2008年2月,費用扣除的標準金額為1600元,而從2008年3月開始(直到補足完成,如果費用扣除的標準金額在可預見的將來沒有調整), 費用扣除標準金額為2000元。
具體計算過程我就不一一列舉了,只講解一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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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按月明確繳納,月稅(3000-1600)*元於2008年3月1日前繳納。
2008年3月1日以後,每月繳納稅金(3000-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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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可以爭取分攤到每月的補充付款中,但有必要與稅務部門溝通以獲得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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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據有關規定,前幾個月的工資可以退還到所屬月份,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以與原月工資一起計算,個人所得稅繳納的所得稅應扣除,即應繳納的稅款。 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所得專案徵收。
工資、薪金應納稅額按月徵收,即自當月正月初一日至當月最後一天,納稅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所得,扣除費用3500元後,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獲得月薪收入後,先減去按省**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住房公積金,再減去每月3500元的費用扣除(**海外收入和外國人、海外華僑和在華港澳台同胞的收入,每月也可額外扣除3200元), 即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稅按3%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繳納。計算公式:
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收干擾金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快速抵扣。
應納稅,薪金收入——3500——“三險一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一款 工資薪金收入,是指個人因職務或者就業而取得的與職務、就業有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和其他與職務、就業有關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款 工資、薪金所得為從月收入中扣除費用3500元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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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對於拖欠工資的支付,無論勞動年限的歸屬如何,個人所得稅都屬於“工資薪金所得”專案。 在實際支付工資時,納稅人納稅義務發生,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法的規定計算和預扣個人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八條 個人所得稅,收入來源為稅收義務人,繳納所得單位或者個人為抵扣代繳義務人。
第九條 扣繳義務人當月代扣代繳的稅款和納稅人每月應納納的稅款,應當自次月起十五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
工資、薪金應納稅額按月計算徵收,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自次月七日內繳入國庫,並向稅務機關報稅申報表。 特定行業工資薪金應納稅額,可以按年計算徵收,按月提前繳納,具體辦法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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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從欠薪中扣除稅款:根據相關規定,可以將調資後前幾個月的工資推至所屬月份,並可將原月薪合併計算應繳稅款,並扣除已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這是應該繳納的稅款。個人所得稅按工資、薪金徵收。
工資、薪金應納稅額按月徵收,即自當月正月初一日至當月最後一日,所得工資薪金所得在扣除費用3500元後依法計算徵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條例》(2011年7月19日令第600號)第8條第1款:“工資薪金收入,是指個人因職務、就業而取得的與職務、就業有關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其他與職務、就業有關的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年6月30日第48號總統令)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為從月收入中扣除3500元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第九條第二款規定,工資、薪金應納稅額按月計算徵收,由扣繳義務人或者納稅人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納稅申報表報稅務機關。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綜合所得額為從每個納稅年度所得額中扣除支出6萬元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額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工資薪金所得為扣除月收入5000元後的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著作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按各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3)營業所得為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各納稅年度總收入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四)每次物業租賃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扣除費用800元;金額超過4000元的,扣除費用的20%,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分散、轉讓所得,應當從財產轉讓所得額中減去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6)利息、股息、獎金和附帶所得應按每項收入的金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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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按正常月薪申報,工資當月在納稅所屬期間填報,在次月申報期間申報,實際繳納時將個人所得稅計入當月工資薪金。 在因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而追溯工資的情況下,必須更正上乙個納稅期的申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一條款。
居民個人取得的綜合所得按年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人應當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繳稅款; 如需辦理最終結算的,應當在取得收入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內進行最後結算。 預扣代繳辦法由主管稅務機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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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工資的徵稅: 1.多個月的工資一起支付。 向稅務局說明情況後,最好有書面說明,然後申報未按時支付的工資,再申報剩餘工資的個人所得稅。
2. 追溯支付以前的工資。 需要向稅務局書面說明,然後將退還的工資分攤到以前的工資中,然後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和國家的規定,及時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綜合所得額為扣除支出6萬元後各納稅年度所得餘額,並依法確定的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其他扣除額。 (二)非居民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為月收入扣除5000元費用後的餘額; 勞務報酬所得、著作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按各所得額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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