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辭職後一年內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
在很多情況下,如果我們想推銷公司的市場價值,就需要向此時辭職的員工支付全額工資,那麼對於員工辭職後是否返還績效工資,有哪些相關規定? 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地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員工離職後的績效工資
有的單位離職後有與績效工資相關的年終獎金,有的單位沒有與績效工資相關的年終獎金。
在正規單位,應按規章制度支付的績效工資,在辭職後發放。 應按規章制度出具但尚未出具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我國法律對用人單位支付績效工資(年終獎金)沒有強制性規定,因此績效工資(年終獎金)的支付應由用人單位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前提下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2. 法律規定
根據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體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由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六部分組成; 加班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獎金是指支付給員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加收入和減少支出的勞動報酬,包括生產獎勵。 對於生產獎的範圍,根據國家統計局”
《若干具體範圍解釋》的規定主要包括生產過剩獎、質量獎、年終獎金(勞動分紅)等。 可以看出,績效獎金(年終獎)是一種獎金,是工資的一部分,屬於勞動報酬的範疇。
以上內容是相關的,一般情況下,如果我們辭職,公司應該一次性支付我們的全額工資,有些單位辭職後沒有績效工資和相關的年終獎金,但具體需要根據公司規定確定。
-
法律分析:領導。
需要追溯工資。 用人單位在離職前未按照《勞動法》規定一次性結清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離職前補足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拒不補發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工人本人。 不得扣除或無理拖延工人動員人員的工資。
-
需要追溯工資。
用人單位在辭職前未按照《勞動法》規定一次性結清工資的,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補足辭職前拖欠的工資。 用人單位拒不補發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
如果你在6月底辭職,你就不應該支付7月份的工資。
李仁尚律師.
-
辭職是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定原因之一,如果出現辭職,原勞動合同期限將失效,因此無需支付其7月份的工資。 除非她在6月底辭職,而你直到7月才完成手續,否則你仍然需要支付7月份的工資。
-
你好; 什麼時候被解雇?
6月,他同意被解雇,但沒有被釋放。
在七月的幾天協議中,他有幾天的時間來計算他的工作,他必須這樣做。
-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老師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提前乙個月辭職,這是符合法律規定的,所以7月份的工資應該支付給他。
-
需要提前 30 天書面辭職,這意味著員工繼續工作 30 天。 雖然學校在7月份放暑假,但通常還需要向學校做一些其他的工作安排,如果辭職的老師也按規定參加,那麼她的工資應該支付到7月底。 如果學校通知辭職教師參加活動,但他或她沒有參加,工資可以支付到6月,並及時完成辭退手續。
-
工資一直支付到他實際工作的那一天。
1、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勞動者經書面解除勞動關係請求後,可以不經用人單位批准立即離職,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工資和經濟補償金(工作一年乙個月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2、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7條的規定,提前30日提交書面辭呈,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以書面形式提出; 雇主有義務結清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