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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相關法律法規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依照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2、由於您的合同跨越兩個時間段,即一部分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前,一部分在《勞動合同法》頒布之後。 因此,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在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之日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期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 本法施行前,用人單位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的有關規定執行。
這意味著您的遣散期只能從 08 年 1 月 1 日開始計算,直到您的辭職獲得批准。 如果超過六個月,將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月薪是指您終止合同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
注:如需辭職,需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提交書面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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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勞動合同法》規定了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若干理由,其中第三十八條與勞動者自願解除合同有關,其中不包括你提到的情形,如果沒有法定理由而你提出,用人單位不會給予你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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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可以要求簽訂無限期僱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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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你合同並不違法。
公司有義務向您繳納社保,如果您不全額繳納,您有權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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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決定終止合同,而你在工作中沒有過錯,那麼公司應該向你支付賠償金。 從2013年7月到2014年3月31日,你在公司工作不到一年,所以公司應該支付你乙個月的補償金。 此外,如果公司通知時間少於 30 天,那麼公司應額外支付您乙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在您與公司終止合同後,公司沒有義務為您繳納一年的失業保險。
因此,您最多可以獲得 2 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符合《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勞動者提出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出續簽合同,用人單位不續約解除合同的, 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再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兩倍於遣散費的補償金。 >>>More
1 如果我們不去成都上班,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否在我們身上,公司是否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意圖? 如果被撤銷,則證明公司沒有非法解除勞動合同。 >>>More
第二份合同期滿一年後仍未簽訂合同,但員工繼續受僱的,視為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在雙倍工資的情況下,月份從應簽訂合同的第二個月開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