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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受害: 第五章 工傷保險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傷事故或者患職業病的,應當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員工因工受傷,應當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遇緊急情況可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進行急救。
**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專案、工傷保險藥品清單、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工傷保險診療專案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
職工因工傷住院伙食補助,以及工傷職工在協調區外就醫所需的交通、住宿、住宿費,由工傷保險支付,具體支付標準由協調區人員規定。
工傷職工無權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辦理。
工傷職工到已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的,符合要求的,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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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凡屬工傷的,其補償、補償費用由醫療保險機構所在企業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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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費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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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傭工因傭工的活動而造成人身傷害,傭工須承擔賠償責任。 被助教人員明確拒絕幫助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可以在福利範圍內提供適當的補償。 如傭工因第三者侵權行為而遭受人身傷害,第三者須承擔賠償責任。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者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由用人單位自事故發生之日起進行工傷或者診斷; 自職業病認定之日起30日內,應當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兩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兩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在工傷發生期間,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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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司規則不能規定通勤路線。 雖然公司有自己的規章制度,限制員工擅自離廠,食宿在公司內,但規章制度並未規定員工的工作路線只能從員工宿舍到車間。
同時,工傷的認定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公司制定的規則無法抗拒法律的效力。 因此,這種情況屬於工傷。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搶救後48小時內死亡的; 2.在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緊急救援和救災等活動中受到損害的; 3、原在軍隊服役,因戰爭或因公受傷致殘,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的職工,其老傷友到雇主後持有第一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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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不違法。 如果在30天內發生工傷事故,雇主可能需要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不申請工傷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工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有必要根據雇主解雇的原因來確定它是否合法。 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發生工傷不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當理由)的,構成違法解除,需要支付賠償金。 您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舉報或申請勞動仲裁。 >>>More
已繳納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停工期間工資、隨附費用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貼; 未繳納工傷保險的,一切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More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工傷一般符合三個構成要素:工時、工作場所和工傷原因。 從表面上看,勞動者的傷害既不是在工作時間,也不是在工作場所,也不是由於與工作有關的原因,不應歸類為與工作有關的傷害。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