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你的孩子,你願意接受老師的體罰嗎?
體罰會對他幼小的心靈造成多大的傷害? 你需要問這個問題嗎?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被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不得取得教師資格; 已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我國刑法規定了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五種,其中拘役的刑罰程度低於有期徒刑。
二、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主管部門查分或者開除處分: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2)對學生進行體罰,學生在教育後沒有改變;
3)不良行為,侮辱學生,不良影響。
1. 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健康權是活體主體依法享有的保障自身生理機能健康的權利。 青少年正處於身體發育期,身體各器官發育尚不成熟,對學生使用暴力體罰容易對學生的身體器官造成損害,嚴重者可造成終身殘疾。
2.體罰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自己身體的權利。 身體權的內容是權利主體依法享有或者控制自己的身體,他人不得非法妨礙。
對身體權的侵犯在體罰中最為常見,因為身體是生命的載體,對生命權和健康權的侵犯都是從侵犯身體權開始的。
3.體罰或者變相體罰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 人格尊嚴是公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三十八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得受到侵犯。 禁止以任何方式侮辱、誹謗或誣告公民。
在陳老師的教學中,體罰的本質是教師的人格高於學生的人格,每一次體罰都會對學生的心靈造成不同程度的傷害。
2.體罰有什麼危害?
1. 侵犯兒童的人權和尊嚴。
2.對孩子造成身心傷害,會導致他們長大後出現行為問題。
3.家庭暴力和家庭暴力之間沒有嚴格的區別。 相反,暴力侵害兒童行為的肇事者往往以體罰為藉口。
4.體罰的效果是短期的。
5.無法實現真正的教育。 如果孩子因為害怕被打在手心裡而學習,就會傷害他們的好奇心。
6、據科學研究,在體罰中長大的孩子,長大後一般智商低下,容易出現精神問題。
7.違反我國現行法律制度。
1、集體教育活動:全班同學一起參與,老師在短時間內為所有孩子提供很多共同體會,注重教育內容的邏輯性和組織性,在活動中相互激勵合作。 >>>More
1.教師要深刻把握社會教育領域的內涵。
社會性是指個人在社會生活中表現出的心理和行為特徵。 如自信、同情心、社會行為規則、責任感、價值觀等。 幼兒的社會發展是通過個人和社會環境來實現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