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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1、首先,這樣的條款與勞動法的宗旨不符。
理由:《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2、其次,如果不與我們簽訂勞動合同,我們是否有權不履行本條款?
不合法,當然沒有實現。
3. 我們可以通過什麼方式要求雇主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局提出投訴能。 因為:
《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下列事項進行勞動安全檢查: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
(五)用人單位遵守有關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的規定;
(六)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情況和最低工資標準的執行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所、職業技能培訓機構、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符合國家關於就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評價的規定;
4. 你聲稱什麼?
(1)從第二個月的第一天起,工資的2倍;
(二)補充繳納社會保障金;
(三)補發上月工資;
(4)1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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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法》規定,合同未簽訂乙個月以上的,可要求從入職第二個月起支付雙倍工資。
2、用人單位扣留工資的,可向當地勞動局檢查大隊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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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不簽勞動合同就辭職,要求雙倍工資,建議保留工作證等就業資訊,聯絡律師面談。 願你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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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未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自行辭職,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也不存在補償問題,但員工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工資,最長可達11個月。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主動辭職,沒有依照勞動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的,公司沒有義務支付遣散費,也不需要賠償。
但是,根據該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自受僱之日起,公司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超過乙個月但不足一年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公司在此期間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工作條件的;
(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可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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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不簽勞動合同可以辭職,要求雙薪,建議保留工作證等就業資訊,聯絡律師面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世俗。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已經建立,而索萬合同時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聘用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你要的補償是從7月到9月12日,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前款規定的月薪兩倍的起始日期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期滿的次日, 截止日期為書面勞動合同補充前一天。 >>>More
在沒有僱傭合同的情況下,最多可能需要支付 11 個月的工資,而不是合同未簽訂期間的兩倍。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雙倍工資。
在我們的生活和工作中,很有可能遇到這樣的問題,如果我在公司工作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我可以隨時辭職離開嗎?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解雇有補償。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已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係。 根據法律規定,如果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雇主應在勞動關係終止或終止時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