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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實行不動產登記制度,規定房屋產權歸不動產證登記人所有。
因此,如果房產證的登記人是以年輕夫婦的名義登記的,則該房屋屬於婚後獲得的共同財產,無需事先特別書面約定。
《物權法》規定:
第十七條 不動產權屬證明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明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如果記錄不一致,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冊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和獎金;
2)生產經營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夫妻可以規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或者共同擁有,或者部分分開,部分共同擁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債為第三者所知的,應當用夫妻雙方擁有的財產清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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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種情況下,就看你的房產證是怎麼登記的了,登記是兩個人,也就是說,如果不是,那就不是,房子的主人不管是誰,其實是聯名財產,不過他要說的是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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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數,但你可以就自己的財產達成一致,這更情緒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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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婚後購買的所有固定資產都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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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你的生活! 你的心態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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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房地產證明是乙個人的名字,是婚前的財產。 如果不動產證上有夫妻雙方的名字,則為共同財產。 如果是婚後共同建造的房產,拆遷後房屋歸還的,則為夫妻共同房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百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補償;跟蹤。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第1065條:一男一女可以約定,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應當單獨、共同或者部分分開所有,部分財產歸共同所有。 協議應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雙方就婚後取得的財產和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雙方約定婚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財產歸對方所有,夫妻對外欠下的債務為對方所知的,夫妻所欠的債務應當以夫妻的蹤跡清償, 例如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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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出具的房產證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1.男女平等原則。
男女平等原則體現在各種法律規範中,也是人民法院辦理婚姻家庭案件的指南。 ,2.照顧孩子和婦女利益的原則。
3.美好生活和便捷生活的原則。 離婚時的共同財產分割不應在不損害財產的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的情況下進行。
4.不濫用權利的原則。 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將屬於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財產作為夫妻共同拆解的財產進行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的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被消耗、損壞或者滅失的,配偶另一方不予賠償。 ,夫妻財產分割協議約定離婚仍然有效。
但是,除非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欺詐、脅迫、利用他人危險等。 依法規定,夫妻雙方同意離婚後對財產分割問題有悔改,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當事人經審理,未發現財產分割協議訂立存在欺詐、脅迫行為的,應當依法駁回訴訟請求。
《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3)智財權收入;(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蘆葦研磨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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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申請房產證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婚後用個人財產購買房屋,則該房屋屬於一方的個人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3)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由安吉莉卡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3條.
以下財產是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獲得的賠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首先通過戶口本申請《宅基地使用證》,然後用《宅基地使用證》向縣土政部門申請農村自住房建設批准檔案,再到城管部門申請《準建設許可證》。 建房後,帶上準施工許可證、宅基地使用證等檔案,到房產中心辦理《房產權屬證》。
如果要更改購房合同上的名稱,必須徵得賣方和貸款銀行的同意,並修改相應的購房合同和抵押合同,手續非常繁瑣。 如果已經預先註冊備案,基本上不可能更改。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