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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詳細解釋”:
既有運送他人非法越境罪,又有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 根據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原則,選擇運送他人非法越境國(境)界罪的加重情節。
錯誤分析:選項B,在沒有競爭性法律規定的情況下,假設三項犯罪同時處罰,行為人只需判處2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這違反了刑事責任和處罰比例原則,顯然是錯誤的。
選項C,“對一項罪行的合併處罰” 該選項本身的語法不正確且模稜兩可,如果同時處罰,則不能對一項罪行進行處罰。 違反了懲罰的明確性原則。
選項D,假設不存在“運送他人非法越境罪”。
過失致人死亡罪和過失致人重傷罪只能發生在一種情形下,受害人不可能同時處於重傷和死亡狀態。 因此,合併處罰不成立。
附: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的團夥頭目;
(二)多次組織他人非法越境,或者組織他人大量非法越境國(境)的;
(三)對被組織人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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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處罰 犯組織他人非法越境(國境)境罪,有刑法規定的七種情形之一的,為本罪的加重情節,這七種情形為:(一)組織他人非法越境集團的頭目。 這裡的頭目是指策劃、領導、指揮、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的犯罪分子。
(二)組織他人多次非法越境,或者組織他人大量非法越境國(境)境的。這裡的“多次”一般是指三次以上。 大人是指十人以上。
(三)對被組織人造成嚴重傷害或死亡的。“致使有組織人重傷、死亡”,是指在組織非法越境過程中,因交通工具故障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有組織人重傷、死亡或者致使有組織人自殺。 (四)剝奪或者限制組織人身自由的。
這裡所說的剝奪或者限制有組織人的人身自由,是指出於非法越境的需要,使用強制手段剝奪或者限制有組織人的人身自由。 (五)以暴力、威脅手段拒視檢查的。 這裡所說的拒查,是指對邊防警衛、海關和其他依法執行檢查任務的人員,以毆打、暴力相威脅的方式拒檢。
6)違法所得數額巨大。這裡的鉅額違法所得,是指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牟利,所得財物數額巨大。 (七)有其他特別嚴重情形的。
這裡所說的其他特別嚴重的情形,是指上述六種情形以外的情形,如後果特別嚴重、手段特別殘忍、影響特別惡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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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是加重的過錯,選擇A
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 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組織他人非法越境的團夥頭目;
(二)多次組織他人非法越境,或者組織他人大量非法越境國(境)的;
(三)對被組織人造成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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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項選擇題。
1.刑訊逼供罪的認定,下列哪項是錯誤的? (2012 II 60)。
a.第一部門安全部門負責人用多日不讓小偷睡覺的方法,逼迫他承認偷竊的事實。 甲犯有刑訊逼供罪。
b.乙是一名教師,被聘為法院人民陪審員,因被告劉某在庭審中氣勢洶洶,乙氣大怒,一拳打傷了他。 B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c.投訴人為檢察官,為逼供而毆打犯罪嫌疑人郭某,致其重傷。 C,以刑訊逼供罪處罰。
d.丁某是一名警察,叢丹在審訊時假裝對他施以酷刑,嫌疑人因害怕作案而供認不諱。 被告人被裁定刑訊逼供罪名成立。
參考阿衛淮的案例
1.【考試中心】刑訊逼供罪; 法律虛構。
答]ACD的
分析:甲是機關保衛部門的負責人,但不是司法工作人員,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專案 A 不正確,當選。
人民陪審員在參加審判和履行職責時是司法人員,但毆打劉某是為了發洩憤怒,不是為了逼供,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專案 B 是正確的,不是當選的。
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規定:“司法人員刑訊逼供或者以暴力逼供,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言,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傷害、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檢察官丙對郭某造成重傷,刑訊逼供罪不成立,但故意傷害罪成立。
專案 C 不正確,當選。
丁警官沒有使用暴力逼供,也沒有進行其他變相刑訊逼供的行為,只是在取證過程中進行欺騙,不構成刑訊逼供罪。 專案 D 不正確,已選定。
因此,本主題選擇了 A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