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訴訟審判監督程式中,決定是否重審的組織是什麼

發布 社會 2024-06-18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行政訴訟法》規定:

    第九十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執行。

    第九十二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的,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文書內容違法的, 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下級人民法院審判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進行再審,或者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提請上級人民法院再審。 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文書內容違法的。

    第九十三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發現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者上級人民檢察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發現調解文書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起反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發現本法第九十一條規定的同級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情形,或者發現調解文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請求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有權就審判人員在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審判程式中的違法行為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因此,法院、審判委員會、檢察院都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式。 一般情況下,案件大多是當事人自發上訴,當事人應向上一級法院上訴,由上一級法院決定是否重審。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申請人民法院再審的,由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法官負責審查並決定是否提起再審。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1、審判物件不同。 審判監督程式審理已經生效的判決,包括已經執行的判決。

    2.帶來的器官和人員不同。 有權啟動審判監督程式的有最高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法院、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人民檢察院; 有權啟動第二審程式的有當事人(被害人除外)及其法定人、經被告人同意的辯護人、近親屬以及與第一審法院同級的地方人民檢察院。 3、備案條件不同。

    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有嚴格的條件,經過審查後,有充分依據和理由認定生效判決確實有誤,才能按照審判監督程式進行審判; 但是,只要在第二審程式中存在合法的上訴或者反訴,第一審以上一級的人民法院就必須按照第二審程式進行審判。 4.有不同的截止日期。 審判監督程式由有罪改為無罪的,一般沒有法定期限,即使判決執行,也可以啟動審判監督程式再審; 二審訴訟中的上訴和抗訴必須在法定期限內提出。

    5、審判法院的級別不同。 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審理案件的法院可以是原審的第一審法院,也可以是第二審法院; 它也可以是任何上級傳訊法院和上級法院命令重審案件的任何下級法院; 但是,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案件的,只能由第一審法院以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五條 上級人民法院責令下級人民法院重審案件的; 原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審理案件; 由原審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比較適當的,也可以命令原審人民法院審理。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我。行政案件再審期間可以提交審判監督程式嗎?

    還行。 審判監督程式中再審的理由。

    (一)人民法院認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

    2.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錯誤。

    三、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執行該判決、裁定。

    二、行政訴訟再審的程式是什麼?

    (一)原審人民法院院長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應當報審判委員會作出決定。

    (二)上級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式,有權提請審判或者命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三、人民檢察院檢察反訴應當依照法律規定的具體程式: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應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本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理人民檢察院的抗訴,在審理檢察院抗訴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指派人員出庭。

    3. 審判監督程式的含義是什麼?

    審判監督程式,也稱為“再審程式”。 指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存在確有錯誤的,依職權提起再審的特別訴訟程式。 其目的是通過再審和裁判來糾正已經生效但確實錯誤的判決和裁定。

    我國《訴訟法》規定,當事人認為已經生效的判決確實有錯誤的,可以向有關機關申訴,但不能停止執行; 各級法院院長發現已經生效的判決有確有錯誤的,有權報審判委員會處理; 如果最高法院發現案件確實存在錯誤,則有權將案件提交審判或命令下級法院重審; 最知名的檢察機關發現各級法院生效的刑事判決、行政判決存在確有錯誤的,有權依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檢察機關發現本級或者上級法院生效的判決確有錯誤的,可以報請上級檢察院提出抗訴。 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 對原判認定的事實和適用法律的情況進行全面審查。

    原案為一審,依照一審程式敗訴的,可以對判決提起上訴或者反訴; 原屬二審案件或者上級法院提請審理的案件,依照二審程式審理,作出的判決是宣告後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判決,不得按照二審程式上訴、反訴。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1.審判物件不同。

    2.帶來的器官和人員不同。

    3、備案條件不同。

    4.有不同的截止日期。

    5、審判法院的級別不同。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八條規定,各級人民法院院長發現本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存在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有確有錯誤的,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報由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權提請或者責令下級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各級地方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文書或者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下級人民法院的判決書進行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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