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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起訴撤銷許可證,勝訴的前提是規劃主管部門批准許可證違反了法律,即違反了有關建設的法律或行政法規的各項規定之一。
你要提供的證據是可能給你造成損害的證據,比如建築物建成後對其他建築物的具體影響,這需要評估,只要證明已經違法,雖然在行政訴訟中,被告有義務證明自己沒有違法, 但你有義務證明他已經遭受或可能遭受損失。
在判決生效前,宜找鑑定機構進行鑑定,在行政訴訟中由更好的律師代替,進行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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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詞太接近的程度取決於你的想法。
首先,你的新樓和原樓的關係應該是相鄰的(我沒有看到你的房子平面圖,所以我認為你是相鄰的)。
我想我不需要告訴你這個,我想你也明白,基於你的權利和義務的鄰接,你。
我也被認為說過它造成了“嚴重影響”,但他為什麼拒絕你的主張?
那是因為你打錯了官司,你沒有先起訴對方房子的主人,而是直接起訴。
去行政部門,順序不對,在中國你想直接起訴行政部門,幾乎是不可能的,你找不到。
證據也是絕對的,政府完全可以把責任歸咎於建造房屋的人。 你應該先起訴對方。
成功後,你可以起訴政府處於不利地位,但我必須考慮一下,因為你的。
這? 成功的民事檢察官太少了。
另一種方式是向法院提出復議(對於這個,只要沒有新證據,基本上沒用)。
或者向檢察院提出抗訴。
這是因為檢察院的“民、行政檢察部門”對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 人民法。
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認定違法、違反法規的,有義務依法提出抗訴。
是的,你能在增刊中把你的事實說得更清楚嗎?
我可以幫你好好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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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lz只有乙個建議,那就是行政訴訟不好,但基本上是因**等機構嚴重侵權而導致對方不得不起訴的情形。 您需要找到行政律師,並要求他們出面捍衛您的權利。
說實話,這裡的法律規定沒用,和我們國家的法律相矛盾,東西方的文章太多了,如果引用乙個侵權,對方可以合法地引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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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有關於房屋建造距離的規定。
如果對方的房子擋住了你的日光,你可以先去調查部門調查,然後據此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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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要求吊銷許可證是行不通的,所以你應該單獨起訴侵權並要求損害賠償。
吊銷許可證幾乎是不可能的,也不是實質性的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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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安機關對當前罪犯、主要犯罪嫌疑人的毆打,依法拘留。
刑事拘留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而不是具有關鍵機構的行政行為。
如果你有光明光源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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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
人民法院經審理,根據不同情況作出如下判決:
(一)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法律法規適用正確,符合法定程式的,維持原判。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某一特定行政行為,可以判決被告人採取新的特定行政行為:
主要證據不足的;
適用的法律和法規不正確;
違反法律程式;
超越許可權範圍;
濫用職權。
(三)被告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判決履行。
(四)行政處罰明顯不公平的,可以變更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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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害,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賠償的,才能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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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對行政復議不滿意,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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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分為以下兩種:
第一,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在採取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的,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權或者提起訴訟期限之日起計算。 但不得超過自知悉或者應當知悉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2年。 復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的權利或者依法規定的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是特殊訴訟時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採取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的,提起訴訟的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 因原告本人原因超過訴訟期限的,拖延的時間不計入提起訴訟的期限。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入提起訴訟的期限。 自採取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20年以上或者自採取其他特定行政行為之日起5年以上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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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具備下列條件:行政訴訟只能由作為特定行政行為相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 有明確的被告。 被告應當是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 遵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案件受理範圍; 遵守被起訴人民法院的管轄; 原告應當有具體的主張和事實依據,所謂事實依據,是指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事實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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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3個月,二審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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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有明確的被告。 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只能是採取特定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
第。 3.有具體的訴訟主張和事實依據。 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在起訴書中載明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益的內容,以及提出訴訟請求的事實依據,包括案件的事實和證據。
第。 4.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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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行《行政訴訟法》,我國行政訴訟只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必須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非影響性、非脅迫性的行為不受審查。
對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需要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1、是否具有許可權依據(是否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行使); 2、事實是否正確(審查證據的取得情況及其是否合法); (三)執法程式是否合法(包括證據的審查和認定); 4.適用的法律法規是否正確(即適用法律是否適用於事實)。
其實你的問題太簡短了,我不明白你想問的具體問題是什麼,如果你能進一步澄清問題,願意提供更詳細的答案。 我沒有天賦,但我是行政訴訟方面的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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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國的行政訴訟中,只審查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必須對相對人的權利義務產生實際影響。 非影響性、非脅迫性的行為不受審查。
仲裁:仲裁,也稱為仲裁,是指當事人同意將爭議提交第三方,由第三方判斷爭議的是非曲直並作出裁決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More
《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