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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讓單位是否為同一法人,如果不是他們與您交談並向您支付一定數額的經濟補償,相關規定由《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3、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的,也應當予以賠償。 建議你先熟悉一下法律,利用法律和人力資源部的談判,如果還是不交賠償金,就去當地的勞動仲裁申請仲裁,公司一定會賠償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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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要求你寫一封辭職信,因為它不想為終止你的僱傭合同承擔經濟補償和乙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不想要你,你也不想努力工作,我建議你寫一封辭職信! 如果你想生氣,你可以向勞工糾察隊或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訴訟。
因為你和公司有勞動合同,但公司隨便把你送到另一家公司,而另一家公司不接受你的話,這是原公司的責任,他至少要支付該期間的工資,並提前一周提出與你解除勞動合同。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不要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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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守原則,奮鬥到底,賠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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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兩種情況下,應分別處理。
場景 1:您不想再在公司工作了。
因為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工資等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沒有減少,如果員工提出不續約,公司就不需要賠償。 當然,在工資和工作條件等勞動條件減少的情況下,即使員工不續簽簽證,公司也應賠償他或她。 基於上述情況,如果員工想在勞動合同期滿時離職,確實是辭職的機會。
在這種情況下,公司要求你寫一封辭職信,一是履行你的離職,二是防止你以你離職後公司工作條件下降為由向公司索賠。
從員工的角度來看,如果是需要離職,你應該寫一封辭職信,因為這是兩全其美的。
第二種情況:你想續簽簽證,但公司拒絕續簽,那麼你就要主動維權,不能寫辭職信。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提出續簽勞動合同的,公司必須續簽。 否則,對固定期限內的員工,公司給予“N+1”經濟補償; 對於沒有固定期限的員工,公司給予“2n+1”經濟補償。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您寫辭職信,您將放棄簽證,從而失去要求經濟賠償的權利。 所以,你不能寫這封辭職信。 同時,您可以向公司人員傳送郵件,敦促公司與您續簽勞動合同,從而確認公司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為下一步維權做準備。
另外,在不續簽期間,要按時上下班,等到下個月的發薪時間,如果公司不發工資或者少發工資,那麼公司單方面降低工作條件就真的是一錘子了。
有郵件傳送後公司沒有續約的證據,合同期滿前後公司單方面減薪,還有你準時通勤的視訊記錄或打卡記錄,如果你申請仲裁,公司肯定會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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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後,無需寫辭職信。 如果合同到期已宣告雙方勞動關係終止,如果雙方可以在平等和自願的基礎上續簽合同以維持合作關係,如果員工在合同期滿後因個人原因不願意續約, 沒有必要提交辭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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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行,除非他們自己解雇我,否則我不會寫,而且我寫辭職信得到的遣散費比較少,所以要仔細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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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我,我就不會寫辭職信,我必須給出乙個明確的理由來證明我錯了,或者我不能勝任這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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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會寫。
勞動合同期滿時,不得寫辭職信。 因為寫辭職信會影響公司給自己的經濟補償。 我國勞動法也有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必須保持原有的勞動條件,或改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續簽勞動合同,不續簽的,給予勞動者一年工作工資乙個月的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在10年內到期後,如果不與自己續簽合同,公司需要補償自己10個月的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後,員工不願意繼續與用人單位續約,那麼公司就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這也是公司要求你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寫辭職信的主要原因, 因為你寫了辭職信,也就是你主動辭職,你不想繼續和公司續約是你的理由,所以在你離開公司後,公司根本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到時候員工就會遭受嚴重的損失。
了解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後,你就會知道,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一定要要求你寫一封辭職信,辭職信一定不能寫,否則你會損失上千的經濟補償,然後員工有權拒絕,否則你可以去勞動部門投訴他, 或者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勞動法還明確規定,即使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也不能隨意解雇員工,這也是很多企業希望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主動寫辭職信的主要原因。
公司允許員工在合同期滿後寫辭職信而不支付經濟補償,這樣公司不違法,反而可以節省開支,如果合同期滿時強迫一些員工簽署辭職信,公司可以節省很多錢, 但這對離職員工來說是不公平的,所以在勞動合同到期的時候,你一定不能輕易籤辭職信,要明白公司為什麼要這樣做,簽字後能不能拿到經濟補償,如果不能,可以拒絕,也可以拿起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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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員工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期滿後,可以正常離職,甚至不會告訴公司人員自行離職。 但實際上,在雙方合同期滿後,公司要求員工在提出辭職要求時寫辭職信,其實是正常合理的要求。 無論雇員或雇主是否不想續簽合同,都需要在合同到期前相互溝通。
隨著職場用工的規範化,越來越多的勞動者知道,當他們受到不公平對待時,他們會及時利用法律優勢來保護自己的權益。 《勞動合同法》中也有詳細的規定,明確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這也使得現在的工作場所更加和諧穩定。 <>
撇開其他意外因素不談,員工之所以在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的僱傭合同到期後,被要求提前與HR或其主管溝通,是因為在大多數繁忙的公司中,HR可能會忘記合同期限。 特別是如果員工有續約的願望,及時溝通也有利於提醒公司是否續約,以保障自己的權益,以防突然辭職,沒有為未來做好準備。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和雇員之間沒有續簽合同的意向,那麼離職前交接工作,把所有事項處理清楚,也可以顯示個人在職場上的素質。
對於不想續約,但公司打算續約的員工,在這種情況下,員工也可以多考慮一下建議的工資和自己的心理。 <>
一直以來,勞資關係應該是相互尊重和尊重的,即使雙方不打算繼續合作,但工作壽命如此之短,未來某一天難免會有相互合作的機會。 從道義上講,和平分手,體面地處理所有工作問題,也是為自己的未來留出退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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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了,我肯定不會再寫辭職信了,就離開這個人,合同到期就意味著你沒有合作關係,就把工作交出來,收拾東西就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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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主動寫辭職信,合同到期後自動離開公司,不用提前寫,萬一出了什麼問題,可能就對自己不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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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能會寫一封辭職信,因為我認為這是乙個正常的離職過程,所以我會寫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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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簽訂勞動合同後可以辭職。 一般有以下幾種方式: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2、提前30日書面通知單位,30日後正式解除雙方勞動合同。
3、如果單位早期存在瀆職違規行為,員工可以行使單方面立即解雇的權利。 除試用期內員工辭職外,可以向單位申請解除合同的遣散費。
該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為基礎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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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報告不算終止僱傭合同。 勞動者提出辭職申請的,應當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並在辦理完全部辭職手續後,向用人單位領取辭職證明。 根據規定,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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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公司還要求你寫辭職信,你寫還是不寫? 不用說,當然,這不會寫,為什麼不呢? 是因為勞動合同到期了,不是因為我們在工作中犯了錯誤,如果我們寫了辭職信,就把責任完全歸咎於我們,那麼我們一定不能做這樣的事情,公司要你寫辭職信,不是因為你個人在工作中犯了錯誤, 我請你寫一封辭職信,不要學,因為一旦你寫了這封辭職信,那麼責任就全在你身上了,那麼,公司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了,那麼在這種情況下,那些公司會得到他們想要的,因為他們會用這種方法剝奪你的權利。
一旦你去寫辭職信,是你個人的原因,所以你需要寫一封辭職信,但在這件事上,這不是你的責任,勞動合同到期了,既然公司還是要你寫辭職信,就不要寫了,一旦寫好, 那麼責任就歸於你了,就算公司有什麼過錯,那麼一旦你寫了辭職信,就需要把全部都放進去。公司對過錯不承擔任何責任,所以面對這種情況不要寫那封辭職信。 <>
所以面對這種情況,我們堅決不能寫辭職信,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必須申請勞動仲裁,因為這家公司的這種行為已經違法了,我們沒有理由寫辭職信,那麼,這是違法的,那麼我們應該申請法律制裁, 只有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合法權益,我們不能無緣無故地承擔這個責任,因為這不是我們的責任,如果我們寫辭職信,就意味著責任都在我們身上。<>
本來,我們一定不能做這種事,因為如果我們做了這種事,那麼過錯就全在我們身上了,就算公司做了什麼對不起的事情,我們的事情那我們就沒有辦法用法律來保護我們的權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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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會寫,如果我寫了,就會變成自願辭職,只要我不犯錯,公司就沒有理由解雇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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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不會寫假裝是吳胡,因為如果我輕易寫一封辭職信,可能會導致個人利益受到部門的阻礙,所以我個人不會寫這個問題。
裁員分為合法裁員和非法裁員,支付的補償金是不一樣的。 法定裁員是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進行裁員,並支付經濟補償金。 非法裁員是指不依法進行裁員,需要支付賠償金。 >>>More
1、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向您支付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從入職第二個月開始,最長11個月)、加班工資等; 從離職時間算起,勞動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More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從一開始連續簽訂兩次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第三次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之前簽訂的次數不計算在內。 因此,如果合同下個月到期,而您還沒有達到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則用人單位不能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數量不足。 >>>More
勞動合同與分公司簽訂,勞動爭議的主體為分公司,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