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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賣房合同一人簽,房產證為夫妻聯名,不具有法律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八條第四項規定:“未經他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共有房地產。
在房屋買賣的法律關係中,一方當事人無權未經另一方同意處分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無權處分的法律後果由一方確定。只要一方當事人未經本人同意**夫妻共同擁有的房屋提出異議,就意味著擅自處分的行為無效,買房合同當然也無效。
一方無權單方面處分房屋,雙方簽訂的合同無效,因合同取得的財產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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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是要確定的,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處置,事後如果承認,就說明你贊成他賣房,合同有效。 如果您不承認它,則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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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無效,則合同僅承認業主的簽名。 除非他的妻子有丈夫的授權書。 無效,是房改還是商品房? 如果房子裝修了,夫妻雙方都要簽字,妻子乙個人簽字,這不算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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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是你們共同擁有的財產,那麼你們需要兩個簽名才有效。
你提到的情況顯然是合同的效力是有待確定的,如果你承認合同是有效的,那麼它就是有效的。
如果你不承認,那麼合同是無效的,但你的丈夫將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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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如果房屋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房產證為一人名下,房屋無需夫妻雙方簽字。
2、如果房屋是夫妻雙方婚後共同購買的,雖然房產證上有乙個人的名字,但也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房屋所在時都需要簽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條 房地產轉讓、變更時,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房地產變更登記,並憑變更後的房屋所有權證向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 同級人民**土地管理部門應當由同級人民**代替或者變更土地使用權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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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的地契是在婚後拿到的,不管寫多少人的名字,夫妻倆在賣房時都需要一起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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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雙方需要一起出面簽署房屋所有權轉讓書。
1、只要在房產證上寫上乙個人的名字,就會註明是單獨擁有的,這並不意味著房屋的產權是一人登記的,而是為了防止您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在房產證上寫上其他名字。
2、《婚姻法》規定,婚後購房,無論房產證登記人夫妻雙方的姓名如何,只要事先沒有特別約定,就是婚後共同財產。
3、夫妻雙方需共同簽字處置共有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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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規定它是單獨擁有的,理論上不需要雙方簽字。 但是,請註冊一些保險以避免將來出現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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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分開擁有,只要戶口是已婚的,賣房一定要夫妻雙方簽字,還要提供房產證明,希望能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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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業主簽字,地契上寫的個人所有權就不被視為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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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你的社群怎麼說? 如果銷售中心需要兩個人簽字,怕發生糾紛,必須有兩個人在場,如果他不需要,乙個人可以簽字,房地產契約的人可以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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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賣房和簽訂買賣合同時,夫妻雙方不需要簽字,但夫妻雙方需要簽字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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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只需要地契上註明的人的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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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房子是婚前購買的,是個人財產,不需要對方簽字。 如果是共同財產,則需要由另一方簽字。
這是因為夫妻在處置共同財產方面享有平等的權利。 無論地契上是一方還是雙方的名字,只要房屋的產權是婚後夫妻共同出資(包括貸款),就是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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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只有夫妻一方需要在房產證上簽字出售房屋,則該房產屬於婚後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2、《婚姻法司法解釋》第31條規定,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購買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並辦理產權登記手續,另一方主張收回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給另一方造成損失,另一方在離婚時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3、有下列兩種情況之一的,只要房產所有人在房產登記簿上簽字即可:
1、其他共有人(指房屋財產登記證上的業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簽字人不僅是業主之一,而且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監護人。 例如,如果丈夫患有精神疾病(身體疾病不限制行為人在買賣房屋時的民事行為能力),而妻子(或父母等)被認定為監護人,則監護人的簽名有效。
但是,產權受益人可以提出異議,並應當獲得合法收益的一部分。
2、其他財產所有人與簽字人形成委託關係。 例如,如果丈夫是常年在海上工作的海員,沒有時間參與房屋的買賣,他可以與妻子達成協議委託銷售,妻子可以以**人的名義簽字。
注:不要籤乙個人的名字,而是籤三個名字(假設業主只有夫妻),乙個是妻子的名字,乙個是丈夫的名字(妻子簽字),乙個是丈夫(妻子)委託的人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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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契是夫妻雙方的名義,那麼它就屬於他們的共同財產,在出售房屋時只有一方簽字。 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而且它不會被識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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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義,但賣房時只有一方簽字,我認為沒有法律效力,必須由夫妻雙方同時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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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同學,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義,但是在賣房的時候,如果只有一方簽字,這個合同也是合法有效的。 因為這是他們的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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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和中介都不傻,不動產證上有兩個名字,只有乙個人簽了字,而且轉讓不能進行,買方和中介都知道雙方都簽字才有效,才能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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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產證上都有夫妻雙方的名字,那麼在賣房進行二手房交易時,到有關部門辦理二手房交易轉讓手續時,夫妻雙方都必須在場,並且必須根據自己的指紋簽署二手房交易合同並批准, 使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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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不是夫妻雙方完成的,而是在賣房時只有一方簽字,這種合同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房產證上有兩個人的名字,賣房必須由兩個人簽字,如果一方不同意, 房子不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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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產權契約上有配偶雙方姓名但在銷售時僅由一方簽署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由於房地產契約是以雙方的名義簽訂的,因此夫妻雙方在出售房屋時必須簽字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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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下,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賣房時需要一起簽字,只有一方簽字的買賣合同無效,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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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會遇到這個問題,如果是這樣的話。 在我看來,如果房產契據是夫妻雙方的名義,但是在買房的時候,結果就是只有一方簽字,那麼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除非其中一方允許,但雙方必須在法庭上作證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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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以丈夫和妻子的名義。 它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賣房時只有一方簽字。 這種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它不會被法律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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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義,賣房時只有一方籤的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夫妻雙方在賣房時必須一起簽字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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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義,要賣房必須經過夫妻簽字才能有效,買賣和轉讓方可辦理,乙個人沒有委託書是不能簽字的,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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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房地產證書上有兩個名字,但買賣合同上只有乙個簽字,則該合同僅部分有效,因為它只代表其中乙個的意思,如果需要完全有效,則需要另乙個人簽署合同,或與買方簽訂另乙份買賣合同。 對於已支付定金的買方,如果合同不完全有效,因對方不同意而無法轉讓,賣方無法支付房屋,則需要退還兩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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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下,賣房時只有一方籤的合同是無效的,賣房時應由夫妻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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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法律效力,夫妻的名字必須由夫妻雙方簽字,一人簽字沒用,必須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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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是丈夫和妻子的名字。 但是,在出售房屋時僅由一方簽署的合同也具有法律利益。 另一方可能因為某事或其他原因而無法出現。
表示其中一方。 只要他們沒有離婚。 另一方可以委託一方簽字。
它具有法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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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上夫妻雙方的姓名是夫妻共同財產,出房時需由夫妻雙方簽字或一方有出賣房屋委託書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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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契約是夫妻雙方的名義,但賣房時只有一方簽訂的合同在法律上是有效的,雖然他是雙方的名字,但要看出資人是誰,如果出資人是他的父母,最後他們才是最後要負責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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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契上有丈夫和妻子的名字,這意味著該財產由丈夫和妻子共同擁有。 如果財產被處分,必須得到丈夫和妻子的同意。 如果房子是外部的,買房合同應由夫妻雙方在晚上簽訂。
如果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簽字,雖然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但如果另一方將來以不知情為由提出異議,則有可能撤銷買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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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姓名,賣房時必須由夫妻雙方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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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姓名,也就是說,產權人是夫妻雙方,賣房時必須兩個人簽字,一方簽字無效! 只有合同上的簽名不受法律保護,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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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具有法律效力。 因為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義,所以當房子在**時,合同必須由夫妻雙方簽字,房管局轉讓時需要夫妻雙方簽字。 夫妻雙方只有一方簽字的,買賣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並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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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的地契是以夫妻雙方的名義簽訂的,那麼銷售協議也必須以雙方的名義簽署才能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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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義,但買房時只有一方簽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這當然沒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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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買房合同是非法的,沒有法律效力,如果對方有委託書並簽字蓋章,則該合同應具有法律效力。
拜託,在戀愛中,不管是愛還是不愛,都不能有中立的方式,你害怕被傷害想要真愛,你沒有一點勇氣去創造自己的幸福,總之,學會堅強,接受這個女孩,記住要愛她的七分和愛自己的三分,我想你還沒有把握到愛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