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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問題到期後仍未處理,系統將自動扣除您 20 分。
稍後,您將解決問題並處理逾期問題,系統將補償您 10 分。
如果操作不了,一定是系統出了問題,只能向知情者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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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知道,去抱怨問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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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你提出乙個問題時,相當於與乙個未指明的物件簽訂了合同,即你同意了問題規定,根據他們的規定,問題到期後,可以這樣處理:
1.如果提問者在 15 天內未回答您的問題(選擇、通過增加賞金持續時間來延長問題、設定投票和選擇不滿意的答案),並且該問題有乙個或多個問題,則該問題將過期並進入“已解決”狀態。
2.這些逾期問題將單獨列在提問者個人帳戶的“我的問題”部分,您可以繼續處理它們(選擇和選擇沒有滿意的答案)。
3.對於您處理的每個逾期問題,您將從系統獲得 10 分的返還。
4.只要您有未解決的過期問題,您就無法在“知道”中提出新問題。 "
如果您已遵守上述要求,但仍未得到答覆,您可以選擇提出投訴或提起訴訟。
恭喜你,你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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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未屆滿且對方明確約定不履行義務的,可在合同期滿前承擔違約責任。 2.
不符合約定的,違約責任按照當事人約定承擔。 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受害方可以根據標的的性質和損失的大小,合理選擇要求對方承擔修理、返工、更換、 退貨、降價或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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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合同結束時沒有支付賠償金,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來解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七條 勞動者應當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人民或藏王鎮(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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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滿仍未支付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向當地勞動執法巡查大隊投訴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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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未支付補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共同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鐘寅民的裁定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 如果醫院的績效沒有交付,我該怎麼辦?
用人單位無故拖欠績效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協商不成或者用人單位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勞動合同沒有一式兩份給員工,如何保障員工權益。
未向勞動者提供勞動合同副本一式兩份的違法行為,勞動者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維護其權益:
1.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用人單位將其中乙份勞動合同交給勞動者保管。
2.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談判、談判不履行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3.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5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力、達成和解協議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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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同期滿未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等方式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拒不支付賠償金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執法檢查大隊投訴或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 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