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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說不簽訂合同就沒有勞動關係是錯誤的。 只要你證明你曾在公司工作過,就可以有僱傭關係,當然你也必須有一些東西可以證明,比如你的考勤記錄、員工證等。
公司要求你簽訂合同的原因是:
勞動合同法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防止您成為無限期承包商。
您可以要求賠償。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是你的情況,如果合同被協議終止,雇主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演算法是。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還應該提供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但是可以賺雙倍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但是,該演算法應從 2 月 8 日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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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例如,關於重新簽訂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即用人單位隨後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一種是“重新簽訂”,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提前,簽訂日期為重新簽訂合同的時間。
另一種是“反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事後簽訂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提前,同時將簽訂日期寫為勞動關係成立的時間。 在“反籤”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往往在用人單位未按時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間內,由於在審理過程中難以舉證,往往得不到雙倍工資。 此外,如果“背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中的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是有效的。
因此,用人單位提醒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一定要謹慎,正確理解“背籤”和“辭職”的區別,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合同的日期寫明為簽訂合同的日期,才能設定為“重新簽訂”,可以證明勞動合同簽訂的真實日期, 也幫助員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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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工作滿兩年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其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工資兩倍的法律責任,自工作滿乙個月後次日起計算, 但不得超過11個月。
由於服務兩年多過去了,要求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已經過去,不再可能追回雙倍工資。
但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3款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您有權要求用人單位與您簽訂無期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拒絕的,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主張權利,該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無期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現在用人單位要重新簽訂勞動合同,這是符合法律的。
如果你不想做,你可以問雇主,雇主應該根據你提供服務的年限向你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請參照《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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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一年以上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限期勞動合同,期間工資加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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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行。 1、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合同約明勞動合同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
追溯簽字是一種追溯行為,可以使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前勞動關係的存在也受到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
1、工作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可以重新簽字嗎?
還行。 1、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2、公司與勞動者簽訂補充勞動合同,合同約明勞動合同期限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之日起計算。
雖然公司自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乙個月內未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在補充合同中,雙方約定的勞動合同期限應從雙方勞動關係成立之日起計算, 該行為應視為雙方協議簽訂的勞動合同,其權利義務也適用於勞動合同簽訂前的勞動關係期限。而且,追溯性認定使得雙方不簽訂勞動合同,如民端期前勞動關係的存在也受勞動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的約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
(一)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促使對方違背其真實意圖訂立、變更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免除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發生爭議的,應當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2、員工不同意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要求賠償嗎?
如果員工不同意簽署合同,他或她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
如果員工不同意簽訂合同,公司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但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遣散費的支付須符合以下標準:
1)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2)員工工作滿6個月但不滿一年的,按1年標準計算;
3)員工工作不滿6個月的,支付員工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4)員工月薪高於上一年度員工平均月薪的3倍以上,經中央直轄市人民或市級人民分設公司所在區的,按員工平均月薪3倍的金額支付經濟補償。
簽訂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勞動合同,因此期限已屆滿。 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也具有一定的追溯效力,保證了在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前的這段時間裡,彼此的勞動權益和義務也能得到保護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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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 法律沒有規定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時間,但確實規定了勞動合同可以簽訂的次數。 即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簽訂兩份勞動合同,第三次簽訂勞動合同時,勞動合同應當無限期簽訂,只要勞動者提出這一要求,用人單位不得拒絕,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