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一年後可以補乙個月的工資嗎?

發布 社會 2024-05-16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雇主不是茶館,說到就來,走就走! 沒那麼容易!! 必須依法進行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如需辭職,必須提前乙個月以書面形式提交辭職報告! 提交人力資源部門審批!

    如果沒有批准,那就帶上辭職報告和勞動合同! 可以去當地的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乙個月後就可以離開了,你不能少給一分錢。 但是一年1個月沒有補償!

    就是這樣! 如果雇主為你提供培訓和公升學機會,你必須承擔費用!

    涉及商業秘密! 如果您已經簽訂了保密協議或您的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不違法,您可能無法限制條款和條件! 那你就得自己負責!

    重要職位,辭職,還需要相關手續 總之,大人要負責|||權利和義務是相互的!!

    建議: 1、今年的經濟危機

    2.隨機跳槽,新單位可能不適合你。 其他單位未必會重用或專注於培養你!

    3.跳槽,除非你自己創業。

    4.學會同理心! 如果你是老闆,你就有員工

    5、簽訂勞動合同時,要看清楚其內容,是否違法! 年數是否可接受

    如果你寫了辭職信,提前30天交上去,公司不批准,你就走了,那你就上當了! 必須向當地街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辭職沒有補償。 終止,對方解雇你,並有補償。 辭職應提前 30 天通知。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1、補償半年以下的幾個月工資。

    1、如果員工在半年內被解雇,公司需要補償半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無正當理由解雇員工,公司應當對員工進行兩次補償,這需要向員工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 解雇員工的法律程式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通過法定程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政策規定,並已向職工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只有依照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作出的駁回決定,才能成為仲裁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的判決依據。 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以此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2、規章制度只有公示後才能對勞動者產生法律效力,用人單位應當將規章制度的決定和直接影響勞動者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規章制度已經公示或者通知勞動者,不能作為解雇勞動者的依據。 因此,用人單位必須向勞動者宣傳或告知合法有效的規章制度,以便作為判斷勞動者是否嚴重違紀的客觀依據。

    3、必須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如果用人單位不注意收集和儲存能夠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證據,即使勞動者確實嚴重違紀,但用人單位不能在勞動爭議中提供證據, 它會輸掉官司,法律注重證據。因此,在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及時收集證據。 在實踐中,要求員工進行書面審查或解釋、解釋和承諾,並將其存檔以備將來參考是最有效和最方便的方式。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這是經濟補償的計算,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整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給雇員。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六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作為經濟補償。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則按勞動者平均月工資的三倍支付經濟補償標準, 支付經濟補償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二年。

    就本條而言,“月工資”是指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勞動者每畝平均工資。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沒有規定勞動合同一年後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勞動合同的期限沒有法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於橙色果渣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的種類】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無限期勞動合同】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續簽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位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工作人員的姓名、住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3)勞務運輸合同的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休息和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保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2、在什麼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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