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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辭職,不承擔違約責任,完全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辭職,無需用人單位批准, 30日後可以正常辦理離職手續,用人單位不得拖欠勞動者工資。要求公司退還拖欠的工資,辦理辭職手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補償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 不得扣減或無理拖延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規定,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督用人單位支付工資。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勞動行政部門應當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和經濟補償,也可以責令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一)無故扣留或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2)拒絕支付延長工作時間的工資;
3)以低於當地最低工資的費率向工人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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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的問題的答案如下: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向用人單位提供勞務期間需要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
2、你說的違約金根本無法成立,除非是培訓,就算是培訓,也不是違約金的賠償,反正這是違法行為,如果用人單位強行這樣做,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
三、簽訂勞動合同時注意事項:
1、試用期計入合同期,三年以上(含一年)合同期試用期不超過6個月,一年以上(含一年)試用期不超過乙個月,一年以上三年以下試用期不超過三個月; 試用期只能在同一公司商定一次(即在中途換崗的情況下,不能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內,公司還應為員工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工資標準不得低於公司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可以在試用期內隨時解除;
2、工作內容應寫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
3、工作時間要明確,不管是正常工作制還是不定時工作制,如果是正常工作制,單位安排加班就需要支付加班費; 如果是不定時工作制,除了在法定節假日支付加班工資外,公司一般安排輪班,不支付加班工資;
4、明確工資計算方法,是採用小時工資還是計件工資、工資結構、支付方式、支付時間等;
5、休息、休假要明確;
6、勞動保護問題應寫入合同法;
7、原則上,違約金可以作為違約金的情形只有兩種:一是公司可以約定員工培訓的服務期限,違反服務期限的可以收取違約金; 二是有禁止經營約定的,可以約定違約金,其他違約金不准;
8、謹防陷阱合同:一些用人單位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定各種陷阱,侵犯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這些包括:
在合同中建立定金條款; 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不對工人的工作負責; 至少已經準備了兩份合同,乙份是假合同,內容是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簽訂的,為了應付相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乙份合同等,這些都是違法行為,員工應該拒絕簽訂這樣的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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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在兩個人之間簽訂了固定的僱傭合同,如果您在截止日期前辭職,則被視為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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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約定您必須長期工作或支付違約金,則必須支付違約金。 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合同? 當然,您也可以與您的雇主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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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勞動合同期滿時,是否提前通知,應當按照所在省市和勞動合同的規定執行。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沒有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是否應提前通知員工,但有些地方性法規有規定,如北京市規定應提前30天通知,並遵守此類規定; 當地法規無規定的,勞動合同中有約定的,以該協議為準。
禪拆除爐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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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可以提前 30 天以書面形式通知雇主終止合同。 勞動法規只賦予雇員在沒有法律事實的情況下單方面解雇的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履行期間,勞動者無需具體事實、無理由即可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不經用人單位同意而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在解除合同時應一次性結清工資。
勞動者在適用本條規定時,需要注意四個方面:1、權利人可以單憑自己的行為解除與他人的勞動關係,且爭吵可能造成對方利益損害的事先通知。 因此,對對方的保護非常重要。
雖然《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只要符合法定程式,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不需要發生具體的法定事實。 但是,它還規定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雇主,這意味著雇員在書面通知雇主後應繼續工作至少 30 天。 這樣,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手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減少或避免用人單位不必要的損失。
在30日期限屆滿前,勞動者不得擅自解除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辦理解除合同的手續。 2、書面解除勞動合同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後,在履行未完成或者履行未完全完成之前,因一方或雙方意思明示而解除合同關係的法律行為。 勞動合同的終止意味著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消滅,這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都有很大影響。
同時,書面通知書也方便計算時間、交接工作、結算工資,有據可查,減少了勞動爭議。 實踐中,勞動者在適用這一法律規定時常犯的乙個錯誤,就是把“解除合同通知書”寫成“辭職”或“辭職”的申請書,使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所謂“辭職”和“辭職”申請,是指你不接受或不再接受你目前的工作或職位,並要求離職。
既然是請求,單位有權決定是否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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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想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辭職,他/她需要提前 30 天提交辭職申請並通知雇主。 如果員工在試用期內辭職,只需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領取工資並辦理辭職手續即可。 如果存在損害兗州明職工權益的法定情形,職工無需事先宣告,可以隨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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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是否續簽合同,但沒有規定勞動者必須提前多少天申請辭職。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員工打算離開公司,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討論協商辭職事宜,並在離職後討論解決相關福利和社保問題。
但是,如果員工在僱傭合同中簽署了遣散協議,例如去另一家公司或自己創業,他或她需要履行合同條款,可能需要提前 30 天或其他時間通知雇主。 一般情況下,建議員工在離職前與用人單位友好協商,避免辭職後影響工作交接、福利結算等問題,充分考慮自身工作和經濟狀況,不要輕率做出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協商是否續簽合同,但沒有規定勞動者必須提前多少天申請辭職。 因此,在勞動合同期滿後,如果員工打算離開公司,可以直接與用人單位討論協商辭職事宜,並在離職後討論解決相關福利和社保問題。 但是,如果員工在僱傭合同中簽署了辭職協議,例如去另一家公司或自己創業,則需要按照合同條款履行,可能需要提前 30 天或其他時間通知雇主。
一般情況下,建議員工在離職前與用人單位友好協商,避免辭職後影響工作交接、福利結算等問題,充分考慮自身工作和經濟狀況,不要輕率做出決定。
對不起,我不明白,但你能詳細說明一下嗎?
此外,如果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已與用人單位達成書面約定約定辭職時間,或者勞動合同在期限內,則要求勞動者按照協議的規定辦理辭職手續。 如無約定,員工辭職時間可在與用人單位協商後決定,一般而言,在安排好工作交接並完成公司辭職手續後,員工可以提出離職,並給予適當的通知時間。 需要注意的是,續簽勞動合同或辭職應盡快與用人單位商量,使用人單位有足夠的時間完成固定資產的移交,對相關資料和資料進行備份和保密,安排後續工作,保障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和穩定經營。
勞動者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無期限勞動合同解除無需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此外,用人單位應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如今,很多工人都有這樣的疑問,簽訂無限期合同有什麼好處? 1、對於勞動者來說,簽訂勞動合同是證明勞動關係存在的最有利證據,也是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權利義務的最佳規定。 因此,勞動合同的簽訂對維護職工合法權益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More
簽訂幾年的勞動合同是可以的,法律上也沒有限制性規定。 從理論上講,一天的勞動合同也是有效的。 因此,僱傭合同的條款可以由雙方協商。 >>>More
如果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將承擔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的雙倍。 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況下,存在合同期滿後自然終止的問題,用人單位最多承擔支付遣散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