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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先和他協商,重新定義最後期限,同時你可以要求適當降低合同的報酬。
如果實在不想等,也可以向他索要退款,終止合同關係。
根據合同法,雙方有義務在合理期限內充分履行義務。 如果在這四個月中催促過,那麼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當事人在被催促後拖延履行主債,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合同可以終止。
一般民事合同是非正式合同,口頭協議也有效,但需要有證據支援。 證人也可以,法院將做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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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你籤的合同是非法的嗎? 如果是這樣,則從合同開始就沒有效力。
其次,如果是有效的合同,您可以邊走邊提出索賠,因為沒有具體時間。 但你要給對方一定的時間,當他期限屆滿仍不還款時,你可以用訴訟來解決問題。 (最好讓他重寫票據並註明還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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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的證據至關重要。 法院會評估證人的可信度,法官的自由裁量權有些大,結果不明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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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內容不清楚,可以補充,也可以雙方都承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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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中沒有約明,物證只能起到輔助作用,如果人證能證明這一點也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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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合同可以允許在場的證人對談話內容作證,但法院是否會接受,這取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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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在簽訂合同時,不僅要明確其內容,還要滿足合同成立和效力的法定要求,合同的成立至少要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其他普通條款並不是所有合同都必需的, 那麼合同是否不完整且具有法律效力呢?
1)缺乏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的主要條款是指合同應有的條款,它決定了合同的種類,決定了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換言之,如果合同缺少當事人的名稱或名稱、標的物、質量或數量,則從法律角度來看,該合同不是乙個完整的合同,合同可能無法成立。
2)缺乏合同的普通條款和條件。合同的普通條款不是合同的必要條款,如果合同缺少價格、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糾紛的方法等,則不影響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有效。 一般來說,合同缺乏普通條款,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或當事人的約定來填補合同中的漏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二條。
合同內容由雙方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位址;(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61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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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有效。 合同不明確但不影響合同履行,不存在法定無效的,即為有效。 合同內容不明確的,合同當事人可以簽訂補充協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慣例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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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條款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制定補充協議,協商不能達成共識的,按照合同或交易慣例的有關條款確定。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進行分配。
第五百一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合同視而不見,合同內容不明確,不能按照前條規定認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應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的國家標準執行; 無推薦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 無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應當按照通常的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體標準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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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條款不明確,則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 雙方不能就合同約定不明確的問題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合同內容不明確的問題依法予以解釋和認定。
1、起草合同補充協議時需要注意哪些資訊?
在起草合同補充材料時,需要考慮以下資訊:
1、雙方的基本資訊需要全面、具體;
2. 解釋擬議補充協議的理由;
3. 協議的新增或變更。
補充協議是對原合同的補充或修改,一般應明確規定補充協議的條款與原合同不一致或衝突的,以補充協議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報酬、履約地點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2. 中介費超過3%是否違法?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支付超過3%的中介費是否違法。 中介費可以通過雙方協商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按照合同條款和交易慣例達成或者確定補充協議。 如果仍不確定,可以根據中介機構的勞務情況進行合理認定。
3. 簽署補充協議時必須寫什麼?
簽署補充協議時必須寫的內容:
1、補充事項;
2、補充協議與原合同同等效力;
3. 當事人的簽名或蓋章。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四百七十條規定,合同內容應當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拆解方對質量、價格、付款、報酬、履約地點等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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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當事人可以參照各兄弟集團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其中,名稱或所有權、標的物和數量這三個要素是必要的條款,只有這三個要素達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至於其他條款,如質量、價格或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或者交易慣例的有關條款認定倒閉。 尚不確定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依法認定。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條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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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合同的主要條款不明確,則不影響合同的整體效力。 如果主要條款不明確,足以引起雙方之間的誤解,雙方可以協商彌補合同缺失的內容,變更條款內容,或者解除合同。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70條。
合同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並應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和位址;
(二)標的物; (3)數量;
(4)質量; (五)價格或者報酬;
(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8)爭議解決方式。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字訂立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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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對合同內容缺乏全面審慎的把握,簽訂的合同條款不完整、不完整,會使合同履行不明確,導致糾紛的發生。 因此,在合同生效後,在履行合同之前或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發現已簽訂合同的條款不明確或合同內容存在漏洞,應及時與對方聯絡,並按照平等協商的原則進行談判,彌補合同內容的缺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對質量、價格或者報酬、履約地點等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 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或者交易習慣的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百一十一條 當事人對有關合同的內容不明確,不能按照前條規定認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1)山橡木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應按國家強制性標準執行;沒有強制性國家標準的,按照推薦的國家標準執行; 無推薦國家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 沒有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標準或者具體標準執行。
(二)價格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約地的市場**履行;**定價或**指導價依法執行的,按規定執行。
(三)履約地不明確,且已支付幣種的,為收款地;交付不動產的,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進行; 其他標的物應當在履行義務的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請求履行,但應給予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應當以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約費用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的一方承擔;因債權人原因增加的履約費用由債權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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