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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工傷,你父親已經60多歲了,不是法律意義上的工人。 可以按照人身傷害賠償標準進行賠償(司法鑑定是以工傷賠償標準還是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
不知道你這邊是不是**,沒有辦法知道相關標準。
1.醫療費用。 2、護理費:xx元/天,60天。 3.住院餐補助:xx元/天,住院天數。
4. 2000 天的誤工。 5、營養費50元,共60天。 6、運輸費以賬單為準,無適當索賠。
7.鑑定費、司法鑑定費。 8、傷殘補助金取決於你是農村居民還是城市居民,按相應標準30%20年。 9、精神損害撫慰金可適當索償500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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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有賠償義務人對厄運處理的必要性、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應當根據原訟法庭辯論結束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 對於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需的第一筆費用、相應的整容手術費用等後續費用,賠償權利人可以在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
但是,如果根據醫療證明或評估結論確定必要的費用,則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用一起補償。
2、損失工作補償根據受害人損失的工作時間和副業培訓收入確定。 失去工作的時間是根據受害者收到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的。 如果受害人因受傷和殘疾而繼續缺勤,缺勤時間可以計算到傷殘日期的前一天。
如果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則根據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失去工作的賠償金。 如果受害人沒有固定收入,則根據其過去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 被害人不能證明其近三年平均收入的,可以參照上一年度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同行業或者類似行業從業人員的平均工資工資計算。
3、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收入、護理人員人數和護理期限確定。
4、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診、轉運費用實際計算。 交通費用應以公務賬單為準; 相關憑證應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和就醫頻率相符。 醫院餐補助金可以參照地方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伙食補貼標準確定。
受害人確需到外地**,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的,應當賠償受害人及其隨行人員實際發生的合理部分住宿、伙食費。
6、營養費,根據受害人的殘疾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七、傷殘賠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工作能力或者殘疾程度,按照上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期限為20年。 但對於60歲以上的人,年齡每增加一年就會減少一歲; 對於75歲以上的人,將計為五年。 被害人因受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輕但職業障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補助金。
8、殘疾輔助器具的費用,按普通適用器械的合理成本標準計算。 如有特殊需要,可參照輔助器具製備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成本標準。 輔助器具的更換週期和補償期限應參照生產單位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按照提起訴訟的法院所在地職工上一年度的平均月工資計算,按六個月的總金額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百七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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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賠償!
你可以先要求對方以你父親的名義賠償損失的工作費用,大約是你父親年收入的5-10倍,因為你父親有二級殘疾,一般殘疾可以要求賠償20倍以下。 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等,這些**取決於您當地醫院的收費水平。
精神損害賠償也可以要求! 但是,是您以親戚的名義起訴並要求對方賠償。 確切的金額取決於具體情況,主要是您當地的經濟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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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一般按3 7劃分,但也有例外。
2 死亡賠償金約20萬元,家屬生活費約9萬元.3 刑事責任已經確定,不追究是不夠的,不追究也得不到更多的賠償,反之只有""追逐語氣""會有好的結果。
4 一般10天出場,要求鑑定結果後5天,鑑定一般需要20天。
5 原則上不是必需的,但實際上並非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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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乘客A等貨主承擔,嚴重了一般長途汽車公司也承擔,符合條件的,買票時投保,保險公司也要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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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具體情況。
長途客車和客運A的大方向要承擔一定的責任,汽車司機是否通知和檢查貨物的安全,汽車貨架是否安全、裝備精良。 甲是否按照規定放置貨物,是否知悉並預見到可能出現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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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有兩種法律關係,1)乙與長途汽車公司存在客運合同關係,2)甲存在侵權關係。
對於第一種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02條的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對旅客造成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但因旅客自身健康原因或者承運人證明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 “客車公司承擔無過錯原則,乙可以追究客車公司的責任。
對於第二種關係,甲承擔過錯責任原則,看甲是否有過錯,從你說的,甲有過錯,長途公交公司也有過錯,可以要求雙方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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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對於本案,我個人認為獲得賠償的方式有兩種:一是長途客車所在單位負責賠償,因為客運B與長途客車已形成合同關係,在履行合同期間,長途客車所屬單位有義務保護客運人的人身生命財產安全, 旅客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受到傷害的,由長途客車所屬公司負責賠償,如果旅客A明顯有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作為旅客A是直接侵權人。由於乘客B疏忽管理其財物,導致乘客B受傷,直接侵權人A應向B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如何選擇,應評估賠償的可能性並承擔所有損失,如乘客A是否具有賠償能力,以及乙方在賠償過程中所需的費用,包括時間投入和相關費用,但對於長途客車公司作為賠償義務人, 相對更有利於乘客B的賠償,因為作為長途客車公司的公司,是明確的,賠償能力也比較確定。請參考它。 願你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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