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幫助偽造證據就足夠了嗎? 若有,該罪行為何? 謝謝!

發布 社會 2024-04-09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不犯偽證罪。 目前,刑法中的偽證罪主要針對刑事訴訟中的證人,必須具有陷害他人或隱瞞犯罪證據的目的。

    法律依據:1、民事訴訟案件中,偽造證據的,違反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由法院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2.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五條的規定,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員、翻譯人員故意對案件重要情況作虛假證言、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瞞犯罪證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在確定是否構成犯罪之前,應當解釋具體情況。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偽造證據,則該行為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院應當處以罰款、拘留等相應處罰。 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犯罪,是指協助銷毀或者偽造證據罪。

    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才能構成本罪。 雖然存在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的行為,但情節不嚴重的,不能作為本罪處罰。 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動機卑鄙的人

    多次幫助; 重大案件當事人的幫助; 因協助行為不能開展或者中止訴訟活動的; 導致錯誤定罪; 不利影響; 等一會。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果偽造證據,則違反了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屬於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應當由法院處以罰款、拘留等處罰。 構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構成偽造證據罪或者毀滅證據罪、偽造證據罪、妨礙辯護人、訴訟當事人作證罪。

    法律鏈結: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罰金或者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偽造、銷毀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賂手段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教唆、賄賂、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藏匿、轉移、變賣、銷毀已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清點並責令保管的財產,或者轉移凍結的財產;

    (四)侮辱、誹謗、陷害、毆打、報復司法人員、訴訟參與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員、偵查人員、協助執行人員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人員履行職責的;

    (六)拒不履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

    有前款規定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拘留;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偽造證據罪是構成偽證罪、偽造證據罪的犯罪,可能從情節加重處罰。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視情況而定:1.基於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構成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構成犯罪; 2、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要求提供虛假**的,不構成犯罪。 基於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刑法第三百零七條 基於捏造事實提起民事訴訟,妨害司法秩序或者嚴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第一款行為,非法占有他人財產、逃避合法債務,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從重處罰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司法人員濫用職權,與他人共同實施前三款行為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巨集觀草案關於定罪從重處罰的規定,從重處罰。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1)遭遇的主觀因素:故意表現在主觀方面;

    2)主題要素:主題是一般主題;

    3)客體要素:侵權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4)客觀要件:客觀表現為協助當事人偽造證據的行為。

    [法律依據]。《刑法》第307條。

    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對犯前兩項致富罪的司法人員,從重處罰。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在民事訴訟案件中,刑事訴訟中可能會發生偽造證據罪。 偽造證據罪可能是為了幫助罪犯逃跑,也可能是為了製造虛假證據以防止罪犯受到法律起訴。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偽造證據的肇事者必須是主觀惡毒的,如下所述:

    第三百零七條 以暴力、威脅、賄賂或者其他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構成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

    1)主題要素。

    本罪的物件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物件是當事人。 它不僅包括刑事訴訟的當事人,如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原告和附帶民事訴訟中的被告人,還包括民事訴訟當事人,如原告、被告、共同訴訟人、第三人等,以及原告、被告等行政訴訟當事人。

    2)客觀要素。

    這種犯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幫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 所謂協助,是指為當事人準備銷毀、偽造證據的工具,排除障礙、提出建議、提供條件、支援和振作,增強當事人銷毀、捏造證據的信心等。 它可以表現在物質和物質上的幫助,以及精神和心理上的支援。

    它可以在訴訟期間,有時在訴訟之前。 所謂銷毀,是指證據的湮滅和銷毀,不僅包括證據在形式上完全消失,如焚燒、撕毀、浸泡、丟棄等,還包括即使證據形式儲存下來,其證明力的喪失或部分喪失,如玷汙、潦草證據,使其不能反映其所證明的事實。 所謂偽造,是指捏造、配製根本不存在的證據,或者篡改、歪曲、加工、整理現有證據,違背事實真相。

    3)主題要素。

    本罪主體為渣男類主體,即年滿十六周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構成本罪。

    4)主觀因素。

    這種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的。 也就是說,行為人明知對方是案件的當事人,但為了達到幫助當事人的目的,仍然決定實施幫助他銷毀或偽造證據的行為。

    二、如何認定偽造證據罪。

    本條規定的罪行不限於刑事訴訟,還包括民事和行政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明確規定,偽造、隱匿、銷毀證據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因此,協助銷毀、偽造證據罪,是指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在刑事、民事、行政訴訟中,夥同當事人或者按照當事人的指示,在物質上或者精神上協助當事人銷毀、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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