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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不構成犯罪,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處十五元以下拘留; 2、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逃回清衣的,由尤石追究不作為和前一次事件的責任,由公安機關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身不得補發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運輸管理條例,造成重大事故,造成人身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造成交通事故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逃跑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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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承擔全部責任。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一條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跑的;
(二)故意毀壞、捏造現場或者毀壞證據的。
當事人為逃避追究法律責任而棄車逃跑或者潛逃躲藏的,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跑方具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 這是不能減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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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事故中當事人逃跑而無法確定當事人責任的,無論事故當事人的實際責任如何,均推定逃跑方承擔全部責任;
2)事故一方逃跑,事故的結果是雙方都不承擔責任,即逃跑的一方對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3)事故一方逃跑,事故的結果是逃跑方犯了安全違規或駕駛錯誤,另一方沒有過錯,逃跑方負全部責任;
4)如果事故一方逃跑,事故的結果是事故雙方都有責任,在確定過錯比例的基礎上適當減少逃跑方的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逃跑的,逃跑的當事人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但是,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也有過錯,可以減輕責任。 當事人故意毀壞、偽造現場或者毀壞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208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並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本法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 如果找不到交通事故的罪魁禍首,我該怎麼辦?
要找到肇事者,其實對於交通管理部門來說,應該是調查肇事者。 在某一時刻,受害者一方需要採取以下措施:
1)事故發生後,立即報警,保護現場,當證據有可能立即銷毀時,應保留和收集證據。
2)通過了解和記憶情況,向交管部門提供肇事車輛的型號、顏色、特徵和逃生方向,逃跑駕駛員的身體特徵等相關資訊,配合交通管理部門對車輛及其駕駛員進行調查。
3)即使沒有找到肇事者,也可以向交通管理部門申請編制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2、交通事故中對方逃跑如何賠償。
車輛交通事故的賠償標準取決於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賠償金額根據交通事故造成的傷害而有所不同。
根據有關規定,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傷害賠償專案主要有傷殘賠償金、精神慰藉金、醫療費、誤工費、住院餐費、護理費、家屬生活費、交通費等主要專案。 每年7月左右,每個省份都會根據當地統計資料發布統一標準。 當事人需要提供證據,根據其戶籍、殘疾程度、家庭成員的受撫養人、個人收入、住院和護理情況確定賠償金額。
交通事故發生後,當事人需要注意收集交通事故證明、病歷、醫療費用發票和清單、個人收入證明、居住證明、家庭成員戶口、交通費等證據,以便用於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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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於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不構成犯罪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一般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同時可能被肇事逃逸的司機拘留長達15天。
通常在交通事故中,駕駛員可能不承擔責任或僅承擔部分責任,但如果駕駛員在發生交通事故後逃跑,導致交通事故的責任無法確定,駕駛員必須對交通事故承擔全部責任。
如果交通事故造成的社會危害達到一定程度,符合刑法規定的交通事故罪定罪條件,一般需要依照法律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刑事法律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在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期間駕駛機動車的;(二)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執照或者被吊銷、暫予扣留機動車駕駛執照的人駕駛機動車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跑不構成犯罪的; (四)機動車行駛超過限速百分之五十的; (五)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或者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強迫機動車駕駛員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不構成犯罪的; (六)違反交通管制規定強行超車,不聽勸阻的; (七)故意毀壞、移動、改動交通設施,造成有害後果,但尚不構成犯罪的; (八)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嚴重交通阻塞或者較大財產損失的。行為人有前款第(二)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可以同時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有第1項、第3項、第5項至第8項情形之一的,梁凱可被拘留長達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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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成肇事逃逸交通肇事的,由交警部門為當事人拆毀橋梁、秦門處罰,對交通肇事逃逸人處以罰款1000元,駕駛證扣12分,並處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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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當事人逃跑,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能夠確定交通事故責任的,雙方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條規定:
當事人逃跑或者故意毀壞、偽造現場或者毀壞證據,致使交通事故責任無法確定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1、交通事故發生後,如果一方當事人已經逃跑,尚未被帶入案件,但逃跑當事人的身份已經查清,不影響公安機關依法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 公安機關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和理由,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第九十二條、第九十三條的規定確定交通事故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