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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自由;
3.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4.宗教或信仰自由;
5.自由;
6.人的尊嚴(姓名、肖像、榮譽、名譽、私隱);
7.居住自由;
8.通訊自由和通訊保密;
9.財產權(如《憲法》總綱所述);
10.監督權;
11.獲得賠償的權利;
12.勞工權利;
13.休息權;
14.獲得物質援助的權利;
15.社會保障權;
16.受教育權;
17.文化自由;
18.特定人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33條.
所有未被拆遷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其朋友的人權。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工作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方式,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為勞動就業創造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所有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 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職工要以當家作主的態度對待勞動。 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
國家鼓勵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認識淮族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培訓。 第4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工人有權休息。
國家應當為勞動者建立休養生息設施,並規定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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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憲法規定的法律,公民享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有以下幾點:
1.公民平等權。 也就是說,所有公民在法律的適用上是平等的,它也包括所有公民在遵守法律上的平等。
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即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以及言論、出版、集會和結社自由。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正常的宗教活動受到國家的保護。 但是,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從事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民健康、阻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4.公民的人身自由。 這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個人尊嚴、住宅、通訊自由和受法律保護的通訊私隱的不可侵犯性。
5.公民的批評權、建議權、申訴權、控訴權、舉報權和獲得賠償權。 也就是說,公民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有權對任何國家機關、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玩忽職守提出申訴、控告、舉報; 但是,不得捏造、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6. 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 公民的社會和經濟權利是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物質保障,《憲法》對公民不享有的社會和經濟權利作了具體規定。 這些權利包括公民的工作和休息權,以及退休人員獲得生計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7.公民的教育、科學和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了公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接受教育既是一種權利,也是一種義務。
8. 其他方面的權利。 《憲法》除了規定所有公民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外,還對特定公民群體作出特別規定,給予特別保護。 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華僑、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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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民的政治權利和自由。 3.
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
5.公民有權接受批評、建議、投訴、指控、舉報和賠償。 6.
公民的社會經濟權利。 7.公民談論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8.其他領域的權利。 《憲法》除了規定所有公民都應普遍享有的權利和自由外,還對特定公民群體作出特別規定,給予他們特殊保護。
主要是指保護婦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華僑、歸僑、華僑的親屬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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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遊行自由和示威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權,包括人身不受侵犯的自由、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家庭不可侵犯、通訊自由和通訊保密受法律保護;
(五)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提出批評、建議、申訴、控告、舉報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工作權、工人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計保障權,以及在年老、疾病、殘疾或無工作能力的情況下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 婦女受到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派比的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同等權利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子女受國家保護;
10)僑胞、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憲法》第33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均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護人權。
每個公民都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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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憲法規定了公民的權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治自由、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權以及人格尊嚴(姓名、肖像、榮譽、名譽、私隱)等基本權利。
《憲法》第13條規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財產不得侵犯,國家依法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 國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徵用或者徵用公民的私有財產,並出於公共利益給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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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自由、集會自由、結社自由、遊行自由和示威自由。
3.宗教或信仰自由;
4.人身和人格的權利,包括人身自由的不可侵犯性、個人尊嚴的不可侵犯性、家庭的不可侵犯性以及通訊的自由和私隱,都受到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投訴、控告、舉報,以及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工作權、工人休息權、退休人員的生計保障權,以及在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工作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和物質援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進行科學研究、文學和藝術創作以及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受到保護的權利,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中享有與男子同等權利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子女都受到國家的保護。
10.僑僑、歸僑及其親屬的合法權益受到國家保護。
公民的法律義務很多,不履行法律義務往往侵犯了值得他人的公民的權利,如家庭生活中的父母不履行對子女的監護義務和贍養義務,子女不承擔贍養父母的義務,合同中的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規定的對另一方保密的義務, 當一方因主觀和客觀原因遭受損失時,遭受損失的一方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如果經營者未能履行誠實守信的義務,確保消費者的知情權,這些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將侵犯對方的權利。,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年修訂)》第236條 當事人必須以執行的方式履行具有法律空白效力的民事判決和裁定。 一方當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轉送執行人執行。 >>>More
不。
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國家的前提,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關鍵; 建設法治國家是建設法治社會的基礎,建設法治社會是建設法治國家的條件; 法治建設是法治社會建設的保障,法治社會建設是法治建設的目標。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