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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判決仍在公職期間,這意味著該判決尚未生效。 這些判決都沒有生效,也沒有辦法執行。 在通知書送達期間,即在法院審理的期限內,即訴訟期間。
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被告的財產。 保全的辦法可以是凍結車管所的所有權轉讓,也可以直接扣押車輛,被扣押的車輛應提供擔保。 因此,您可以向審理您案件的法官提出沒收財產的申請,並按照法官的要求提供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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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的訴前財產保全只能是法院在交易保全汽車時認定交易無效的行為。 沒有必要抓住。 簡單來說,如果對方賣車,轉讓汽車,轉讓無效。 他賣不出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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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被羈押在異地派出所的,可以向當地法院申請委託派出所所在地的法院執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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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部分財產。 但是,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供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必需品。
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第二百二十一條 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財產時,被執行人為公民的,應當通知被執行人或者其成年親屬到場; 被執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到場。 如果他們拒絕出庭,則不受執行影響。 被執行人為公民的,其工作單位、財產所在地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參加。
對於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遺囑執行人必須列出清單,在場人簽字或者蓋章後,將副本交給被執行人。 如果被執行人是公民,他也可以將副本交給他的成年家庭成員。
第二百二十二條 對被查封的財產,執法人員可以指定被執行人負責保管。 因被執行人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百二十三條 財產查封、扣押後,執法人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產移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 國家禁止自由銷售貨物,按照國家規定交由有關單位購買。
第二百二十四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隱瞞財物的,人民法院有權簽發搜查證,對被執行人、住所或者藏匿財產的地點進行搜查。
採取前款措施,由法院院長簽發搜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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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違禁品和個人財產用於犯罪,將被沒收。
2.不屬於上述物品,且認定與案件確無關係的,可以由扣押單位要求返還保管。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四條 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追繳或者責令返還; 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用於犯罪的違禁品和個人財產應予沒收。 沒收的財產和罰金全部上繳國庫,不得擅自挪用或者自行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十八條 罪犯被送進監獄時,應當嚴格檢查其人身和攜帶的財物。 非生活必需品的物品,經罪犯同意,由監獄保管或歸還家屬,違禁品予以沒收。
女犯由女人民警察進行審查。
擴大。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
第二百三十三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郵件、電子郵件、電報與案件確無關係的,應當在三日以內解除查封、扣押的財產,退回原所有人、原郵電部門或者網路服務單位; 原所有人不明確的,應當公告通知原所有人認領。 通知原所有人或者公告後六個月內無人主張的,應當作為無主財產處理,登記後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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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列情形中,法院扣押的財產將自動解除:1.申請人撤銷執行申請的,申請人(原告)不追究被告的責任。
2.執行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如法院再審、變更判決等。
3. 在追索贍養費、贍養費或子女撫養費的情況下,權利人是殘疾人。
(四)被執行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產的。
此外,被執行人或者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人民法院允許的,可以解除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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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有兩個原因'
1:申請釋放被扣押的人。
2:被扣押財產的所有者同意這個時間。
否則它不會。 看看您的癲癇發作是什麼樣子的。 如果是強制性的,則在到達日期時將強制進行拍賣。
除了法院需要扣除的部分外,拍賣所得的資產也會返還給財產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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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訴前保全的當事人未超過法定期限向法院提起訴訟的;
2.法院認定的義務已經履行;
3、訴訟已終止。
4、對方明明不要求履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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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同等價值的擔保或有擔保人,但擔保人須經當事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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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查封後處理財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核實,並隨案移交清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盜用或者處置。
對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產進行查封的,應當扣押其權利證書,拍照、錄影後就地查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中發現的可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類財物、文書,應當查封、扣押; 不得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檔案。 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交換、損毀。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與在場的證人和被查封、扣押財物、證件的持有人一起清查清楚,並當場製作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證人、持證人簽名或者蓋章,乙份副本送交持有人; 另乙份副本附在案卷中,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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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查封後處理財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財產及其孳息應當妥善保管核實,並隨案移交清單。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盜用或者處置。
對不動產、車輛、船舶、航空器等財產進行查封的,應當扣押其權利證書,經明琦拍照、錄影後就地查封。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一條 偵查活動中發現的可用於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各類財物、文書,應當查封、扣押; 不得查封、扣押與案件無關的財物和檔案。 被首淮查封、扣押的財物、檔案應當妥善保管、查封,不得使用、交換、損壞。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封、扣押的財物、證件,應當會同在場的證人和被查封、扣押的人一起對準,當場將清單一式兩份,由偵查人、證人、持證人簽字或者蓋章; 乙份副本交給持有人,另乙份副本附在案卷中,以備將來參考。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