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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為了正確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制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 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而起訴賠償,要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或者精神損害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傷害而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害人、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受撫養人、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對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二人以上因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或者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過失,但其侵權行為直接與同一損害的發生並進而碾碎棗果的, 構成共同侵權,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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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的解釋, 為了正確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起訴有權賠償物質和精神損害的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對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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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已於03年12月129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 特此公布,自04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編纂實施。
第一條 享有賠償權利的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被害人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一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但是,如果侵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對他人造成損害,而受害人只是對普通過失進行悔改,則承擔賠償義務的人的責任不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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