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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傷害賠償的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受害人應當賠償因醫療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人身傷害亂損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醫療救治而發生的一切費用和因失去工作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醫療費用; 損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餐費補貼、必要的營養費。受害人因受傷致殘的,受害人有義務賠償受害人因喪失工作能力而產生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工作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傷殘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受撫養人的生活費,以及必要的開支, 護理費用,以及因護理和繼續護理而實際發生的隨訪費用。被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救助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受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等其他合理費用; 受害人親屬因辦理喪葬事宜而產生的住宿費及工費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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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如果生命、身體或健康受到侵犯,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起訴有權獲得賠償的人物質損失[原表述為“財產損失”]。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以及已故受害者的近親。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自然人或者法人因自身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損害,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或者法人非法人組織[原稱“其他組織”]。
第2條: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在訴訟中,有權獲得賠償的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索賠的,其他共同侵權人不承擔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的賠償份額的連帶責任。
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人民法院應當告知有權獲得賠償的人放棄訴訟請求的法律後果,並在法律文書中說明放棄訴訟請求的情形。
第3條:依法被要求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傷害,勞動者或者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當告知其按照《條例》的規定處理。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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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通過,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64次會議決定對《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十二條修改為:“殘疾賠償金,根據被害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或者殘疾程度,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上一年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殘疾賠償金,期限為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受害人因受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未減少,或者殘疾程度較輕但造成職業障礙嚴重影響就業的,可以相應調整傷殘補助。 ”
第十五條修改為:“死亡賠償金,按照起訴法院所在地城鎮居民上一年度的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為期20年。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
第十七條修改為:“受撫養人的生活費,按照受撫養人喪失工作能力的程度計算,不按照起訴地人民法院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 如果受撫養人是未成年人,則計算為18歲; 受扶養人不能工作且無其他生計**的,按20年計算。
但是,如果年齡超過60周歲,則每增加一年,年齡應減少一年; 75歲以上者按5年計算。
人身傷害賠償司法解釋內容如下:
(一)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對財產損失、精神損害,有權賠償的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More
1、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解釋是什麼?
1、危險駕駛罪的司法解釋是,在道路上駕駛血液酒精含量超過每100公釐80毫克的機動車,視為醉酒駕駛機動車,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定罪處罰為危險駕駛罪。 同時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高速公路上行駛,駕駛載客的商用機動車等行為,均構成危險駕駛罪。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