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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仍然有效,並且一直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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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27部民事司法解釋的決定》,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現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修改《民事審判工作》,2024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與舊司法解釋的36條相比,《解釋》共有24條,其中直接刪除了14條,增加了2條新規定。
《解釋》第一條至第五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訴訟內容是有權獲得賠償的人起訴賠償義務人因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而遭受物質和精神損害的案件。 訴訟標的包括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和有義務賠償的人; 共謀侵權; 第三方侵權行為的處理。
《解釋》第六條至第二十三條明確了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和人身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因醫療而發生的各種費用和因失業而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餐費補貼、營養費、殘疾補償金、 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喪葬費用、死亡賠償金、受撫養人生活費和精神損害撫慰金等。
希望以上內容對您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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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損害而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受害人、依法負有贍養受害人義務的受撫養人、已故受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本人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照《銷售經營法》的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被賠償人的生命、身體、健康受到侵害,對有權賠償的人提起物質和精神損害賠償的, 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本條所稱賠償權利人,是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傷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害人,以及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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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解釋》明確了人身傷害賠償的範圍:因就醫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而損失的收入,包括醫療費、失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等; 人身傷害賠償金額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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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為了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和法規,結合審判實踐,對法律適用問題作出如下解釋: 第一條 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因侵害生命、身體、身體而提起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就本文而言"賠償權利人"指因侵權行為或者其他傷害事由直接遭受人身傷害的被害人、依法負有扶養被害人義務的受撫養人、已故被害人的近親屬。 就本文而言"賠償義務人"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或者其他損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賠償權利人起訴部分共同侵權人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其他共同侵權人作為共同被告。 在訴訟中,有權獲得賠償的人放棄對部分共同侵權人的索賠的,其他共同侵權人不承擔被放棄訴訟請求的被告的賠償份額的連帶責任。
責任範圍難以確定的,推定共同侵權人承擔同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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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299次會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傷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特此公布,自04年5月1日起施行。 為正確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編纂實施。
第一條 享有賠償權利的人因生命、健康、身體受到侵害而提起訴訟,請求賠償財產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義務人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二條 受害人有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同一損害發生或者擴大的,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責任。 但是,如果侵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給他人造成損害,而受害人只是一般過失,則賠償義務人的責任不得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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