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關於規範聯名股的司法解釋》的一般原則

發布 社會 2024-02-25
11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夥企業與個人合夥企業外債糾紛審理中應當一併確定合夥企業內當事人債務份額的答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合夥企業與個人合夥企業外債糾紛審理中應當一併確定合夥企業內當事人債務份額的答覆。

    1992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廣西壯族自治區高階人民法院:

    貴院(1991)貴發字第23號《關於關於合夥企業、財團和個人合夥企業外債糾紛是否應當一併確定合夥企業內各方債務份額的請求說明的報告》。 經研究,答覆如下:

    合夥式協會或者個人合夥企業的財產能夠清償該協會或者合夥企業的債務的,應當用合夥式協會或者個人合夥企業的財產償還。

    合夥式協會或者個人合夥企業沒有財產可以清償或者財產不足以清償聯會或者合夥企業債務的,由合營企業的成員或者合夥人承擔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合夥企業的當事人依照法律或者協議約定承擔連帶責任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協會成員與合夥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明確,協會成員和合夥人承擔的債務份額易於確定,且協會成員和合夥人之間的糾紛不大,為簡化訴訟程式,合營企業與合夥人承擔的債務份額可以在審理時一併確定。合夥式聯營或個人合夥企業外債糾紛的,但應當在判決書中約定合夥式聯營的當事人和合夥人承擔連帶責任。

    合營企業當事人與合夥人之間就如何承擔責任存在較大爭議,合營企業或合夥組織的外債糾紛與合資企業、合夥企業糾紛的處理不利於案件及時結案的,可以另行審理。 合夥協會當事人依照法律或協議規定不對本會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在審理合夥協會外債糾紛案件時,應當確定合夥企業當事人應當承擔的債務份額。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民法通則》的司法解釋。

    第五十四條 合夥人退出合夥企業時分割的合夥財產,包括投資在合夥企業中的財產和合夥期間積累的財產,以及合夥期間債權人的權利和債務。 原則上,原件取款時應退回,如果難以一次性清關,可分批分期退貨; 如果確實難以退回原件,可以打折。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全文共8章,200篇文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一章 公民

    第一節 關於公民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問題第二節 關於監護權問題。

    第3節:關於宣布失蹤和死亡的問題。

    第四節 第二章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企業、個體工商戶、個體工商戶問題

    第三章 民事法律行為和**.

    第四章 公民權利

    第一節 財產的歸屬和與財產所有權有關的財產權 第二節 債權問題。

    第三節 智財權和人身權利問題

    第五章 民事責任

    第六章 訴訟時效

    第七章 涉外民事關係的法律適用

    第八章 雜項。

    200.最高人民法院原有有關規定與《民法通則》和本意見相牴觸的,由各級人民法院審理。

    它不再適用於第一、二審民經濟糾紛案件。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總共有200個。

    您可以單擊連線以開啟。

    關於適用《民法通則》的意見。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在頒布《民法通則》時,沒有關於合夥關係的法律規定。 因此,《民法通則》的規定非常寬泛。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民法總則》第52條對此作了規定。

  7. 匿名使用者2024-01-19

    這是因為目前在中國的公司合夥關係還不合法。

  8. 匿名使用者2024-01-18

    那時候,沒有人創業

  9. 匿名使用者2024-01-17

    未登記的合夥協議是否有效並承擔法律責任?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16

    根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司法機關,負責審理各類案件,制定司法解釋,監督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按照法律規定的職責範圍對全國法院的司法行政進行管理。

    同時,2010年政法委印發檔案,明確界定司法解釋效力:“司法解釋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的適用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檔案”,“是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統一適用的執法辦案依據; 並具有法律效力。 ”

  11. 匿名使用者2024-01-15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侵犯公民、法人擅自經營管理的國有財產的,不受時效期限的限制。 ”

    本條是對國家財產的特別保護,即公民或者法人無權管理和處分國家財產的,國家財產受到侵害的,國家主管機關可以隨時追究責任人的責任,不受時效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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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個回答2024-02-25

一般為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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