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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訴期間,上訴人可以向二審提出新的證據並進行盤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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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委員會將聽取並組織交叉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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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法院應當審理,並決定是否作出決定。
《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五條 當事人應當及時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和期限。 當事人在期限內提供證據有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期限。 當事人逾期不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 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不同情況不予採納證據,或者提供證據但給予譴責或者處罰。
第一百六十九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上訴案件。 合議庭經閱卷、調查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理由,合議庭認為沒有必要進行審判的,可以不進行審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當確定當事人在庭前準備階段舉證的期限。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經人民法院批准。
舉證期限由人民法院確定,第一審普通程式案件不得少於15日,當事人提供新證據的二審案件不得少於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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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可以向法官內閣提出上訴。 二審程式中的新證據包括:
一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不予受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批准和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七條 原人民法院收到上訴狀時,應當在五日以內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副本送達上訴人。
對方當事人不答辯的,不影響人民法院的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訴書、答辯書後,在五日內連同全部案卷、證據一併送交第二審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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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結。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二審中,法官將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交給被上訴人核實,是合法的。 不,法院向被上訴人提供上訴人的證據是合法的。
庭審前,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被上訴人可以檢視上訴人提交的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法院還會要求上訴人提交原始證據,供被上訴人盤問。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當庭出示的,不得公開出示。
您好,很高興為您服務 二審中,法官將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交給被上訴人核實,是合法的。 不,法院向被上訴人提供上訴人的證據是合法的。 庭審前,人民法院可以組織雙方當事人交換證據,被上訴人可以檢視上訴人提交的證據。
在庭審過程中,法院還會要求上訴人提交原始證據,供被上訴人盤問。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私隱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搜尋論據並出庭的,不得公開出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有責任為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 當事人及其訴訟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定審判官敗訴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證據。
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法定程式,全面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法官在什麼階段將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交給被上訴人核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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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可以提交新的證據。 新增證據包括:審判結束後新發現的第一審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批准和收集證據。
當事人在第二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二審審判前或者二審審理期間提交,第二審不需要審理的,應當在人民法院規定的期限內提交。 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後提供的證據不是新證據的,人民法院不予採信。 人民法院准許當事人延長舉證時間,但因客觀原因未在允許的期限內提供,未聽取證據可能導致明顯不公正判決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視為新證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一條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證據”,是指下列情形:(一)第一審程式中新增證據,包括:當事人在第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因客觀原因確不能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經人民法院准許仍不能在延長期限內提供證據的; (二)二審程式新增證據包括:
一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 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不予批准的,第二審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申請批准和收集證據。 簡單的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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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當事人在二審中提交新證據是不可接受的,當事人在再審程式中提供新證據的,應當在申請再審時提交。 新證據的有效性由法院確定。
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辨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進行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九條: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新的證據。 經法院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鑑定人或驗屍人員提問。
當事人要求重新調查、鑑定、勘驗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