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擁有公共房屋新建部分的產權,誰有權處置它?

發布 社會 2024-06-21
10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9

    7 26 補充:

    1、新建部分未取得法定程式。

    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不存在產權歸屬的問題。

    2.新建部分與公共房屋的關係,兩者成為不可分割的身體(依戀),兩者是兩個獨立的東西的情況有什麼區別嗎?

    有區別,依戀的歸屬自然融入原來,融為一體。

    如果它們是獨立的,則相當於建造房屋的行為,房屋所有者通過事實行為享有所有權。

    你的問題不涉及產權或產權,你需要現實地解決問題:

    1.只要城管不關心門,使用違章建築就沒有問題, 2.如果對違章建築有異議或違章建築對第三方的住所有影響,您必須處理與這些人的關係,因為一旦這些人起訴或舉報,您的違章建築可能會在一定期限內被拆除。

    3、處理好共有人之間的關係,總之,處理好共有人的利益,大家共同受益,如果問題處理不好,違章建築就會被拆除。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這可能很簡單,如果外部豎立的部分建築物有建設部門的施工程式,則應由業主共同擁有。 至於貢獻部分,可以由各方共享。

    如果這種建築沒有批准檔案,就是違法建築,法律不保護其利益,相關部門可以強制拆除。 其他共有人也可以提起訴訟,要求清除障礙物,拆除違法建築。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外界新建部分產權的關鍵是看外面誰的土地權。

    也就是說,誰擁有房屋下的土地使用權?

    如果我在你家的土地上蓋房子,那就是非法建築!

    如果你在你的房子的地面上蓋房子,那是因為建造的行為,以及你擁有房子的所有權。

    喜歡你的問題。 (撇開土地權不談)。

    我認為它屬於建造房子的人。 並不是你們都分享。

    如果你在普通房子的屋頂上放了一些東西,那絕對是乙個普通的。

    我希望我的對您有所幫助。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第九十三條 【共同所有權的含義和共同所有權的形式】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共同擁有。 共同所有權包括共同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

    見《民法典通則》第1條。

    第三十二條 合夥人投資的財產應當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

    合夥企業積累的財產由合夥人共同所有。

    第七十八條 財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公民或者法人共同擁有。

    共同所有權分為股份共有和共有。 共有人根據各自的份額分享權利和義務。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享有權利和義務。

    共同財產的每個共有人有權要求分割或轉讓其份額。 但是,在**的情況下,其他共有人在相同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財產的管理】共有人按照協議規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 如果沒有協議或協議不明確的,每個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共有財產的處分或者大修】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處分和共同擁有的不動產、動產的大修,應當以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或者全體共有人的同意為前提,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共有財產管理費用負擔】對共有財產的管理費用和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共有人按其份額承擔負擔,共有人承擔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財產分割原則】共有人為維持共有所有制關係,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分割理由的,可以請求分割。 因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財產分割辦法】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辦法。 不能達成協議,可以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且不因分割而減少價值的,應當分割實物; 分割困難或者因分割而貶值的,按折價、拍賣、買賣所得價款分割。

    共有人取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由其他共有人分擔損失。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這真的很複雜,我真誠地建議您諮詢律師

    不要在這種地方問這些問題,否則遇到一些問題就哭不出來了。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部分共有人擅自處置共有房屋,其餘共有人有權要求解除合同,但善意的第三方可以取得該房屋。 房屋的共同所有權是占有、使用、受益和處置房屋的權利。 共有所有權分為共有所有權和股份共有權。

    除非共有人另有約定,否則買賣共有房屋需要所有共有人的同意。 以股份為基礎的共同所有權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同意。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301條。

    對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處分,或者對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進行重大修繕、質量或者用途的變更,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共有人或者佔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三百零三個羨慕或城鎮地帶。

    共有人為維持共有所有制關係,約定不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要求分割;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有人喪失共有權基礎或者有嚴重分割理由的,可以請求分割。 分割給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1、在不影響整棟房屋經營管理的前提下,共有人可以要求分割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補償。

    2.處置自己份額的權利 共有人擁有相當於其份額的單獨所有權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其房屋份額,如出售、贈與、放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份額的優先購買權是房屋共有人出售其份額時的優先購買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有權優先於他人購買。 共有人出售其房屋份額時,應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只有在明確不願購買或購買條件不能令賣方滿意的情況下才能出售給另一人,否則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布出售無效。

    1.住房共有制是客體的統一性與主體的非統一性。 共有房屋的所有權主體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但物件是同一房屋。 這裡的同一房屋不僅指一棟、一棟或一棟房屋,它可以是一棟、一棟或一棟房屋,也可以是幾棟、幾棟或幾棟甚至多棟房屋,只是這些房屋不屬於多個所有權主體,而是由每個業主作為乙個整體共同擁有。

    2、房屋共有權與房屋公有制不同。 從所有權主體數量來看,共有房屋的所有人是兩個以上的共有人; 公有制是從住房所有權性質的角度看,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主體是國家還是集體。 在現實生活中,房屋共有權與公有住房的關係可能呈現出光明的關係; 如果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是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體,並且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是國家和集體組織或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集體,則公共房屋也是公共房屋; 當乙個公共房屋有兩個以上的所有者時,它也是乙個公共房屋。

    3、房屋共有人行使共同擁有房屋的權利,相互制約。 房屋共有人按各自份額或平等享有權利,但共有人行使權利並非完全獨立,在很多情況下,需要反映所有共有人的混亂意志,並受其他共有人利益的約束。

  8.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房屋共有人的處分權是什麼? 房屋共有權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公民和法人共同擁有房屋的權利和義務。 合租房一般分為:

    有兩種型別:“共同所有權”和“共同所有權”。 所謂“股份共有”,是指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擔共有房屋的權利和義務; “共有權”是指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對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分擔權利和義務。 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保護了共同所有者的權利。

    高損失房屋共有人的處分權包括: 1、要求分割自己份額的權利 按份額分割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可以在不影響整棟房屋經營管理的情況下要求分割自己的份額,否則只能由其他共有人補償。 2.處分自己份額的權利 共有人擁有相當於其份額的唯一所有權的權利,可以根據自己的意願處置其房屋份額,如出售、贈與、放棄等。

    3、對其他共有人股份的優先購買權 優先購買權是指房屋共有人出售其股份時,其他共有人有權在相同條件下優先於他人購買。 共有人出售其房屋份額時,應事先通知其他共有人。 只有當其他共有人明確表示購買或購買條件對賣方不滿意時,才能向另一人出售,否則其他共有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布出售無效。

    這有意義嗎?

  9. 匿名使用者2024-01-21

    1、共有房屋一般分為“股份共有”和“共有”兩種。 所謂“股份共有”,是指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分擔共有房屋的權利和義務; “共有權”是指房屋的共同所有人對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人分擔權利和義務。

    房屋的共同所有權保護了共同所有者的權利。 2、由於雙方的共同所有權關係分為共有和共有兩種型別,因此對雙方共同擁有的產權的處分也應分為兩種情況:(1)在處置共有所有權關係中雙方的財產權時,雙方所有者應有權使用, 根據各自的份額受益和處置房屋,並根據份額分擔義務。

    雙方均有權分割或轉讓其份額,但未經另一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處分財產,另一方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權。 (2)處分共同所有權關係雙方的財產權時,由於雙方業主對房屋所有權相同,承擔共同義務,因此在該關係存續期間,任何一方未經授權處分房屋無效。 當這種關係終止時,財產權按照友好協商的原則處理。

    有協議的,依照協議處理; 沒有約定的,按照平均分配的原則處理,考慮共有人對房屋的貢獻,妥善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

  10. 匿名使用者2024-01-20

    法律分析:部分共有人擅自處置共有房屋,一般認定為無效,只有在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人或所有共有人同意的情況下才能認定為有效。 雖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應當認定為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零一條 對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處分,或者對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性質或者用途進行重大修繕或者改變,應當經共有人或者佔三分之二以上份額的全體共有人的同意,但共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三百一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轉讓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b) 以合理的方式轉讓;

    3)轉讓的不動產、動產應當依法登記,不需要登記的,應當將受讓人交付給受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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