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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離婚時婚姻財產已被分割(法令、調解或協議),並且房屋的所有權已經確認(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一半),則該財產屬於共同所有權。 房屋共有人行使共同居住權是相互制約的。 房屋的共同所有人根據各自的份額或平等地享有權利,但共同所有人的權利行使並不完全獨立,在許多情況下,必須反映所有共同所有人的意願,並限制其他共同所有人的利益。
這意味著它確實得到了您的同意。
但在實踐中很難做到,比如說,如果她被租出去了,合同已經生效並履行了,你很難讓承租人把它拉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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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好協商解決,因為是共同權利,雖然你前妻搬出去了,但你沒有搬出去,這並不意味著你可以侵犯她的合法權益,如果她想租房,她也徵求意見,如果你不同意,她不會故意侵犯你的權利。 但你們倆都有合法權利(你可以看到你的家庭證明的最後一頁,注意事項)。
所以我個人建議你們倆協商乙個解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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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離婚的情況下,租金能否分割的前提必須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在司法實踐中,一般推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租金,無論該房屋是婚前還是婚後一方購置和擁有。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63條規定,下列財產為配偶一方的個人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贈與合同確定僅屬於一方的財產; (4)單方專用日用品; (五)屬於一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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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租房的租金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婚後的個人財產所得,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均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房屋的租金是由市場供求規律決定的,與房屋本身的管理密切相關,而租金的取得往往需要更多的管理或勞動投入,因此產生的租金收入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iii) 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的財產,除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法官通常每月判處兩到四次探視。 在雙方協議離婚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就子女的探視權問題達成一致,並可以約定具體的探視時間、探視次數和探視方式。 但是,在訴訟離婚的情況下,法官通常會徵求雙方的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那麼一般會按照約定的探視次數進行,如果雙方無法協商,法官一般會判給每月兩到四次探視。
首先,你的第乙個問題,孩子的撫養權一般判給10歲以下的女人,但你有兩個女兒,你還是可以爭取的,如果你上法庭,你要列出你有能力給這兩個孩子更好的生活條件,法院肯定會考慮你妻子的行為! 你必須表現出你的誠意和誠意,如果你上法庭,律師會教你。 第二個問題,夫妻倆結婚8年了,固定資產(比如你說的房子)是共同財產,結婚4年後,流動資產是共同財產! >>>More
當父母離婚時,作為孩子,他們只能和其中一方生活在一起,長大後,他們會對沒有直接撫養他們的對方相對陌生,而當對方年紀大了,他們就不太願意撫養他,或者認為自己沒有義務撫養。 那麼,父母離婚後的贍養義務是如何確定的呢? 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不會因父母關係的變化而改變。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