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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大學的時候,我發現有個刑事自訴叫暴力干涉婚姻,當時我欣喜若狂。 因為我的家庭條件不好,所以我指出了這一點。 保護自己哈哈,但現在好像都是胡思亂想——
事不宜遲。 前些日子,我和律所的其他律師聊了聊,得知關於退戶本的法律糾紛可能遇到了立案的問題,我們商量了是否適合退回原件的訴訟,最後立案了,所以建議你去被告住所地的案件立案庭(即 你父親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諮詢這種案件是否可以立案,然後起訴,判決解決——但我個人認為,就算真的支援你的訴訟主張,這個辦法也不是你作為孝子可以用的方法,嘿嘿。耶林說,法律的本質是爭取權利,有時候你要做出一些選擇!
去戶口所在派出所的警察局,看看能不能有什麼辦法打通,規定是為人制定的,也是人來執行的,注意方式方法!! 避免。
附錄:無論答案是什麼,我們都會選擇,我們會後悔的。
婚姻 我們後悔為什麼沒有聽父母的話。
單身 我們後悔為什麼沒有結婚。
如果我們選擇其中任何乙個都是錯誤的,那麼我們該怎麼辦?
做到這一點的唯一方法是做出選擇並堅持下去,不後悔。
有時客觀分析不一定是正確的,因為分析本身已經融入了主觀性。
如果你能在這裡問這個問題,那就意味著你要堅持自己的想法,你希望更多的人支援你,所以我認為當你努力而沒有結果時,做出選擇,那就是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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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法律上講,你的父母無權阻止你嫁給任何人,所以如果你想結婚,你可以採取法律行動!
情緒問題是你自己考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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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使用身份證註冊。
出生證需要戶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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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當事人應提交的檔案和證明材料:
1.戶口書;
2、居民身份證;
3、簽署的關於該人與另一方無配偶、三代以內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宣告;
4、軍人身份證及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二樓具有誤導性。
好吧,正如一樓所說,你的父母阻礙了你的婚姻自由,你可以從法律的角度起訴你的父母。 問題是,如果你這樣做,你將不會得到更多的祝福。
如果兩個人真的在一起,就應該開個宴會之類的,雖然不應該是讀法的人說的,但是結婚證其實只是一張證,除非你以後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有離婚這樣的問題,所以以後拿到也無所謂。 呃,別怪我站著說話的時候沒有背痛。 事實上,很難同時擁有它們,尤其是在法律方面。
讓我們跳出法律思考。 祝你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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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僅憑戶籍證明是不可能取得結婚證的。 除戶籍證明外,還需要提交雙方身份證、簽署的無配偶宣告書和對方三代以內的畢業生和旁系血親的直系血親,以及雙方近期的半身裸頭照片3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50條:結婚登記後,根據男女雙方的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
第一千零五十一條 婚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告無效:
a) 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家庭關係;
3)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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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結婚登記證就可以了。 男女雙方應當準備坦之婚姻登記的下列材料:戶口簿、身份證、與對方無配偶、無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的簽字宣告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如欲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5條第1款。
內地居民申請婚姻登記,應當出示下列檔案及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和身份證;
2)簽署的宣告,表明該人與另一方沒有配偶,並且與另一方三代以內沒有直系血親或旁系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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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證明不能證明男女是否結婚。 因為我國法律規定,男女無論結婚,都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辦理結婚登記。 如果符合要求,將頒發結婚證。
也就是說,建立婚姻關係。 離婚登記完成,或者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係解除。 也就是說,只有結婚證、離婚證、婚姻關係判決書等,才能證明婚姻法關係的存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
一男一女欲以令人不安的方式結婚,應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進行登記,並頒發結婚證。 婚姻關係在婚姻登記後成立。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1080條.
離婚登記完成,或者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生效時,婚姻關係解除。
男性必須年滿 22 歲,女性必須年滿 20 歲。 3. 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4、三代以內雙方及旁系血親無直系血緣關係(獨立提示)。 >>>More
1、這裡的僵局是因為你自己,沒有大的責任(男人應該像男人一樣,自己做決定,建議父母),立即給女方彩禮(養育乙個女孩長大不超過40萬,就是割女人父母的肉; 只要保留錢票),就把她嫁回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