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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在履行相關義務並解除勞動合同後離開公司時,可以取回原用人單位的辭職證明。
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辭職證明,拒不出具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工作交接完成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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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證明,必須提供給員工。
1、向員工出具辭職證明的法律依據:
1.《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失業後,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及時到指定的社會保險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是失業登記的必要條件,因此《勞動合同法》不僅將城鎮企事業單位及時出具失業人員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義務提公升為失業保險條例中的一項法定義務, 但也規定了法律責任。
2.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員工離職時必須辦理離職手續,以下是離職時必須向單位辦理的手續:
1、工作期間簽訂的所有勞動合同原件。
2.招聘員工登記表(部分放在檔案中)。
3、解除勞動合同的介紹信(辭職證明)。
4.養老保險單暫停政策**未通知)。
辦理失業證或領取失業救濟金時必須辦理這些手續,失業時必須在單位人事部辦理手續,員工本人必須保留乙份影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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呃:這行不通。 但是你可以要求他們為你製作乙份副本。 一般公司想留下證書,可以是影印件。 最好知道更多關於將來找工作的資訊。 你的公司受傷了,你也受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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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運作方式是保留影印件,但要求員工寫上“此影印件與原件內容一致”。 並籤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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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正確做法:公司向員工出具公司辭職證明並加蓋公章。 保留雇員前雇主的辭職證明,但您可以提供前雇主的雇員辭職證明影印件,但您不得提供原件。
這樣一來,一方面,公司保留原單位的辭職證明原件進行存檔是正常的; 反之,員工之所以想回到原單位的辭職證上,無非是隱瞞自己在貴公司的工作經歷,公司也幫不上濫用,後期如果出現糾紛,好說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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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印件應該上交,你是怎麼把原件給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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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證明應該是熟悉的。 從字面上看,可以理解為辭職證明,可以證明勞動者已經離開原雇主,解除或終止與原雇主的僱傭關係。 辭職證明的證明力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是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 是證明辭職員工的辭職是按照正常程式辦理的,與原單位不存在糾紛; 證明辭職員工已經是自由人,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或申請新職位; 第乙個可以用作證明。
明確人事關係、社保、公積金等的轉移。 離職員工; 五是能證明原單位原員工的相關工作經驗。
申請相關職位是有益的。 目前,國家已制定相關政策,允許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職工流向全國各地。 這樣,一旦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就可以和員工一起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新的地區,養老保險待遇不會丟失。
但辭職證明是離職員工轉出人事關係或繼續領取社會保險的必要證明材料。
用人單位不給勞動者出具休假證明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勞動者因休假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六,他們真的不會給你,也不要再問他們了。 直接去勞檢大隊報案,讓**部門出面幫你打這個**。
此證明無需去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 一般來說,當他們收到勞動監察大隊的**時,他們會乖乖地給你。
離職時可以申請辭職證明,辭職證明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關係終止的書面證明,是勞動關係終止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出具的書面材料。 辭職證明可以證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解除勞動關係按照正常程式的辭職證明
證明您是自由人,您可以申請失業救濟金或申請新職位,您可以轉移您的人事關係、社會保障和公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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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如果他不要求辭職證明,他就不需要簽發。 很多公司不會注意辭職證,如果他以後再來要,給他開也不遲,沒什麼不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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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取決於公司的規模,如果公司很大,那麼有必要給員工乙份辭職證明,但如果你在一家非常小的公司工作,那就沒有必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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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因為在員工離職的情況下,下一家公司很可能會需要這份辭職證明,並且可以簽發證明以省去一點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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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法律義務簽發辭職證明。 可以通過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但如果協商失敗,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仲裁要求其履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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辭職證明從字面上可以理解為雇員已經離開雇主並且與雇主沒有關係的證明。 學生是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書,是享受權利後必須履行的法律義務,公司不出具應繼續支付員工工資和社保的法律義務,也是對wx行為的懲罰。
最後,如果您不在您的位置上,則您不在您的位置上,您對自己的責任負責,以 RS 部門的答覆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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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離職後,公司不一定要給員工出具辭職證明,因為員工已經辭職了,出具這個證明有什麼用? 如果員工確實需要此離職證明,那麼您是否想要乙份也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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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員工有這個需求,就有必要開啟它,因為很多公司需要離開公司來證明你已經終止了與前一家公司的僱傭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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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博益建設專案****欠職工血汗錢還不到,還不給? 為什麼這麼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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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計要看當地和公司制度,一般來說,只要辭職處理正常,沒有違章違紀,公司就會按要求出具辭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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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辭職證明是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也是勞動者申請失業保險金的重要資訊。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應當載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用人單位的職位、在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 ”
勞動者離開原用人單位時,公司應當出具符合法律規定的辭職證明,即用人單位有義務為依法辭職的勞動者提供辭職證明。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公司沒有充分合理的理由為離職員工出具辭職證明,給員工造成的損失,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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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單位不出具辭職證明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或者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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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單位不出具辭職證明的,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申訴或者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有困難的人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正常離職後仍未向勞動者支付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申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More
不建議辭職後回原公司,這裡面有很多因素,其中最重要的是企業忠誠度問題乙個人的能力要排在忠誠之後,只有對企業的忠誠,對企業發展的能力越大,對企業的發展越有利,如果乙個員工對企業不忠誠,那麼他的能力越大,職位越高,對企業的危害就越大。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