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被公司解雇,應該得到什麼樣的補償?

發布 社會 2024-05-01
7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女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遣散費。 (一)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期間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即解雇懷孕女職工的,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行為。

    此時,女職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女職工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不能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女職工支付賠償金。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懷孕職工不具備《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賠償金、產假工資、產假費用等。

    懷孕職工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補償金或者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公司不能僅僅因為員工懷孕而要求終止員工的僱傭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懷孕、分娩、哺乳等原因,對女職工減薪、解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雇懷孕女職工,構成非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賠償。

    遣散費是根據在雇主工作年限計算的,雇主可能需要每年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有必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它是否合法以及是否有必要支付經濟補償。

    懷孕女職工在法律上有過錯的,即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支付遣散費。

    懷孕女職工在法律上沒有過錯的,屬於違法解雇,應當支付賠償金:經濟賠償金的二倍。

    遣散費:根據雇員在雇主工作年限計算。 每整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應當支付乙個月; 不足六個月的,應當支付半個月。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支付給勞動者補償金。 遣散費應根據在雇主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支付給工人。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橡膠覆蓋行業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工人,未行行前職業健康檢查,或在診斷或醫學觀察期間被懷疑為職業病患者;(二)在單位內因工病或者因工受傷,確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內發生疾病或者非工傷; (四)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的;(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按照用人單位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工人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雇員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應向該勞動者支付其月平均工資的三倍, 支付遣散費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賠償金。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勞動合同法》和《婦女權利保障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對懷孕的女職工進行辭職,但女職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法律規章制度的除外。 用人單位違法解雇懷孕女職工的,應當向女職工返崗支付賠償金。 也就是說,它是按照一年的工作和兩個月的工資的標準支付的; 如果工作少於六個月,則按半年計算,即乙個月的工資。

  7.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首先,公司不能僅以員工懷孕為由要求終止員工的僱傭合同。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分娩、哺乳等原因,降低其工資、解雇女職工,解除其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 其次,本案中,用人單位的解雇構成非法解雇,勞動者有權要求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或者向用人單位要求經濟補償。

    遣散費是根據雇主的服務年限計算的,雇主可能需要支付相當於兩個月工資的遣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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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個回答2024-05-01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7條的規定,公司應當按照用人單位的服務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More

10個回答2024-05-01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向您支付雙倍工資,補足社會保險,並支付勞動關係解除的經濟補償(詳見《勞動合同法》第一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一條)。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採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用人單位在仲裁或訴訟中都應出具,因為李五元每次到乙個地方上班,都要填寫就業表格。 >>>More

8個回答2024-05-01

估計不會有賠償。

勞動合同法: >>>More

4個回答2024-05-01

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摘錄如下,供大家參考: >>>More

4個回答2024-05-01

如果女員工在懷孕期間被公司解雇,而該女員工按照自願辭職的方式進行處理,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如果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侵犯了女工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可以向就業局、婦聯報備,申請雙倍經濟賠償。 如果當事人已經工作了2年零1個月,那麼當事人將獲得5個月工資的補償,作為雙倍經濟補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