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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相關內容摘錄如下,供大家參考: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區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應當按照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給勞動者。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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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雇員沒有過錯,用人單位提出終止解雇,雙方約定用人單位應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並按服務滿年支付經理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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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遣散費的計算應當以勞動者服務年限為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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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遣散費屬於遣散費範疇,遣散費產生的預估負債應計入應付職工薪酬賬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在試用期內,勞動者可以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二)未足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者工作,或者用人單位指使、強迫勞動者從事違反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勞動,危害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符合用工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三)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完成,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不予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的: (一)勞動者非因工作原因生病、受傷,在規定的醫療期限屆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或者用人單位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本職工作,經培訓或者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本崗位的; (三)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後仍未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一致意見的。
1)需要明確的是,解雇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動行為,通常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40條和第41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遣散費。 >>>More
根據《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勞動者的權利和義務自勞動者受僱之日起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在乙個月內訂立勞動合同並繳納社會保險。 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您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第一條的規定這樣做。 >>>More
員工的解雇信。
女士先生:根據公司與您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一條的規定,我們決定解除合同,請您於xx-xx-xx日離開公司。 您的所有利益均應按規定處理。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