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試用期內被解雇了,我徵求了關於該怎麼做的建議

發布 職場 2024-03-21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如果不符合就業條件,則不予補償。

    單位因其他原因被解雇,可以要求賠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證明不符合用工要求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3)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嚴重影響用人單位完成工作任務,或者不按用人單位要求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你好! 可以依法提出索賠。 您有權向勞動監察局提出申訴,也可以申請仲裁。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終止的勞動合同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否則,在試用期內不得無故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 單位無故解雇的,可以要求單位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條件的; (二)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勞動者嚴重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用人單位工作完成有嚴重影響的,或者由用人單位提出;(五)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勞動合同無效,(六)依照以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在試用期內被解雇的勞動者,可以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遣散費。 試用期是雇主和雇員之間的試用期。 在此期間,雇員可以提前三天通知雇主終止僱傭合同,而無需給出任何理由。

    但是,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需要支付遣散費或者代通知金,應當區分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 但是,因用人單位原因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被解除的,應徵求勞動者的意見。 經勞動者同意,應當簽訂協議,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按照協議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2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試用期內;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3)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2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可以解雇勞動者,但用人單位必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用工條件,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在招聘員工時首先向勞動者明確僱傭條件是什麼,然後明確說明考核依據和考核方法,並落實具體的考核行為。

    試用期一般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初次建立勞動關係後設定的一定試用期,以增進相互了解,決定是否最終選擇對方。

    試用期是勞動合同期限的組成部分,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試用期的長短取決於合同期的長短。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試用期內,勞動者具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的除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肢體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相關回答
7個回答2024-03-21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More

10個回答2024-03-21

絕對。

拜託,如果你有2個月的試用期,他不能放過你,他必須和你籤至少2年的合同。 >>>More

11個回答2024-03-21

新《勞動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增加了一項處罰條款,即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其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還應當支付遣散費。 >>>More

10個回答2024-03-21

申請勞動仲裁,您需要在知悉您的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向公司所在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 >>>More

4個回答2024-03-21

單位開除違法的,賠償加倍。

補償金額取決於服務年限,乙個月的工資補償不到半年。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