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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60號)第二十條規定:“納稅人選擇由扣繳義務人在納稅年度內辦理專項加扣扣除的, 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納稅人通過遠端稅務終端選擇扣繳義務人並提交專項附加扣除資訊的,扣繳義務人應根據收到的扣除資訊辦理扣繳。
2)納稅人以電子或紙質方式直接向扣繳義務人提交《扣款資訊表》的,扣繳義務人應將相關資訊匯入或錄入扣繳終端軟體,並在下個月辦理扣繳申報時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扣除資訊表》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簽名(蓋章)並分別儲存,以備日後參考。
第二十三條規定,“納稅人應當在法定最終結算期結束後五年內儲存《扣除資訊表》及相關資料,以備日後參考。 納稅人向扣繳義務人提交的《扣除資訊表》,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代扣代繳年度起儲存五年。
因此,如果勞動者直接向扣繳單位提交紙質或電子模板《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則需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並保留以備日後參考。 職工享受專項附加扣除的有關資料由納稅人自行留存,單位無需核對或留存以備日後查用。
請參考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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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除資訊表》一式兩份,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應當簽名(蓋章)並分別儲存,以備日後參考。 納稅人辦理專項附加扣除的其他有關資料,應當由納稅人保留,以備日後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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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企業在企業端的電子稅務局為員工填寫了專項扣除資訊,企業需要保留員工確認和簽名版本的資訊表,但不需要保留所填寫資訊的證明材料,資訊的真實性仍是員工作為納稅人對資訊真實性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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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資訊,原本是會計憑證,必須儲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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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應當保留職工個人所得稅專項扣除資訊,以便儲存檔案,以備查詢之用。
獲得個人所得稅會計師就業的幫助,就是在就業上多了一次選擇的機會,也可以對個人所得稅有更深入的了解,對企業和個人都有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由納稅人繳納,繳納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辦理所有職工的全額扣繳申報。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