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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遭受第三者傷害,符合工傷認定條件的,領取第三者傷害賠償後,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世2014年第9號)第八條規定,勞動者遭受第三者傷害,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工傷認定條件的, 在獲得第三人民事賠償後,他或她有權享受除醫療費用以外的工傷保險福利。
附: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法律解釋 2014 年第 9 號。
第八條 職工因第三者受到傷害,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以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已經對第三人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取得民事賠償為由,決定不受理工傷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 人民法院不會支援。
職工因第三者受傷,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已作出工傷認定,且職工或其近親屬未對第三者提起民事訴訟或者尚未獲得民事賠償,提起訴訟要求社會保險代理機構支付工傷保險金的, 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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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後的意外保險。
是的,您可以提出索賠。 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可以同時報銷,即如果報了工傷保險,也可以重新報。 或者如果您有意外保險索賠,您也可以申請工傷保險。
只要發生意外的情況同時符合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的報銷範圍,那麼兩者都可以同時報銷。
此外,工傷保險的認定比意外傷害保險更複雜,因此被保險人可以先報工傷保險進行賠償,再報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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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後,工傷賠償如下:
1、發生工傷事故後,工傷保險**與用人單位應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支付賠償金;
2、工傷保險**支付的費用,如醫療費用,一般由用人單位提前支付,後期報銷,無需支付勞資; 勞動能力考核後工傷等級達到10級以上的,工傷保險**一次性發放傷殘補助金,這部分費用可在工傷考核完成並申請工傷保險**後乙個月左右轉入公司賬戶,支付費用。
3、用人單位支付的部分費用按月支付,如停工期間的工資,經勞動能力考核後工傷等級達到10級以上的,用人單位還應一次性發放傷殘就業補貼,該補助金只有在工傷員工離開公司後方可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規定
第33條.
勞動者因工傷事故受傷或者患上職業病,因工傷需要停工就醫的,停薪期間原工資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
停薪假的期限一般不超過12個月。 傷害嚴重或者情節特殊的,經設區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評估後,應當中止原有的撫卹金,並按照本章有關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
工傷職工停薪停工期滿仍需**的,應當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傷工在停工期間需要照顧的,有償的,由其所屬單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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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了意外保險。
工傷可以得到賠償。 發生工傷事故後,應按照工傷流程對員工進行處理,工傷待遇與用人單位是否為員工購買意外險無關,員工需要按照工傷賠償標準要求用人單位賠償,意外保險可由單位報銷。
擴充套件資訊]工傷處理流程如下:
1.及時送到醫院**。
2、申請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在事故發生後乙個月內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未按時提出申請的,勞動者可以在事故發生後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
3. ** 和休息時間。 在勞動者住院**休息期間,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勞動者工資,工資維持不變。
四是勞動能力考核。 員工處於一定時期的醫療期末。
之後,您可以申請殘疾評估。
5. 審查工傷福利。 員工在完成**或勞動能力考核後,可申請工傷撫卹金、醫療費用報銷和一次性傷殘津貼。
6、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時,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支付殘疾人就業補貼和一次性社會保障醫療補助。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因事故或者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傷害。
規定,職業病診斷、鑑定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進行地區整體社會保險。
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按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由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提出。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勞動者因工受傷,在受傷情況相對穩定後,有影響其工作能力的殘疾的,應當對其工作能力進行鑑定。 勞動爭議調解與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勞動關係確認而產生的糾紛;
2)因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而產生的糾紛;
3)因撤職、解雇、辭職、辭職而產生的糾紛;
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原因引起的糾紛;
5)勞動補償、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
或賠償糾紛等;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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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意外傷害保險和工傷保險是兩種不同型別的保險。 員工在領取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償金後,仍可向工傷保險索賠。
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已經獲得人身意外傷害賠償為由進行抗辯,勞動者可以同時獲得兩種賠償。 工傷保險是一種法定社會保險,由一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社會保險機構)管理,是強制性的。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參加,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自未繳納之日起,加收日5/10000的滯納金; 逾期仍未繳款的,處未繳款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按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並繳納應當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和滯納金後,工傷保險**和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的規定支付新發生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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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賠償和意外保險是兩回事。 工傷屬於社會保險,應由社會保險機構處理; 意外保險是一種商業保險,如果在承保範圍內發生意外事故,意外保險將按照保險合同進行賠償。 如果同時投保工傷保險和意外傷害保險,住院醫療費用不能重複報銷,因為商業保險醫療是補充型費用,只有社會保險的剩餘部分沒有報銷。
醫療費用可先通過工傷保險報銷,超出工傷保險賠付範圍的部分費用和意外保險合理承保的部分費用在責任限額內; 但是,如果意外傷害部分不衝突,造成殘疾或死亡的,工傷、意外傷害保險應當按照各自規定賠償傷殘、死亡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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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工傷保險賠償和意外傷害保險賠償能否共存的問題。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現將本案分析如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因工傷或者外出工作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視為工傷。 司機熊某在接領隊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因工傷受傷,應認定為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 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發生工傷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和標準支付費用。
為保障勞動者權益,我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為勞動者投保工傷保險,一旦勞動者遭受工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給予工傷保險待遇,不論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 本案中,熊某雖然沒有參加工傷保險,但其公司仍應向熊某承擔工傷賠償責任,熊某公司不能以未參加工傷保險為由逃避工傷賠償責任。
讓我們看看工傷保險賠償和意外保險賠償是否可以同時並存。 從性質上看,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基本的社會保障,而意外傷害保險屬於商業保險,是自願性和補充性保障,兩者可以共存,不能相互排斥。 《工傷保險條例》未規定職工領取工傷保險賠償金後,喪失工傷保險索賠權。
因此,熊某家屬在獲得意外保險賠償後,仍有權向熊某公司主張工傷保險賠償,熊某公司不得以熊某已領取保險賠償金為由拒絕給予熊某工傷保險金。
問:如果公司不繳納社保,公司可以自行申請工傷賠償嗎?
答:未繳納社保的,可向單位所在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鑑定,若被認定為工傷,則可能構成殘疾,向所屬地級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工傷:
1) 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
2)在工作時間之前或之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在事故中受傷。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外出工作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傷或事故下落不明。
6) 在合理時間內,在工作地點和配偶、父母或子女的居住地之間的合理路線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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