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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視為勞動報酬,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無訴訟時效; 長達 11 個月的支援; 例如,青島、重慶、個別地區、個別地區;
2、具有懲罰性質的,訴訟時效一年,自申請勞動仲裁之日起一年,自開始勞動之日起一年,兩次為一年交叉支援; 按月計算時效性; 長達 11 個月;
3、視為懲罰性,訴訟時效為一年,但從簽訂勞動合同到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視為整體,從應支付雙倍工資的最後一天開始,一年內申請的,支援,一年後不支援。
但是,如果用人單位以訴訟時效已過為由不予答覆,則無論您何時加入公司,都應支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薪。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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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薪仲裁的訴訟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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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期限為一年,您現在只能向後申請一年的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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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工資是對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處罰,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懲罰性賠償”而非“勞動報酬”。 因此,應適用仲裁時效的強制性規定,即“從知道或應該知道權利之日起計算”。 例如,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江蘇省勞動仲裁委員會出台的《關於審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二)的指導意見》規定,勞動者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自用人單位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終止之日起計算一年;勞動者為用人單位工作滿一年的,申請仲裁的訴訟時效自一年後屆滿之日起計算一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權利保護請求的訴訟時效為三年。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時效期限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但是,自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給予保護,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權利人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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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計算。 雙倍工資是根據終止僱傭關係前 12 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的。 >>>More
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安排勞動者工作而不續簽勞動合同的,在不續簽期間,應當支付雙倍工資,最長可達11個月。 >>>More
勞動仲裁有兩種型別, 個人仲裁和集體仲裁. 申請仲裁需要準備的材料包括:身份證、勞動合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書或證明書、近12個月的工資記錄、社保繳費記錄、您所在公司的信用網路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