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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由雙方自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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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一直受到法律界的極大關注,法律對此的規定似乎並不明確。 比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對《關於國家考慮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問題》的答覆:目前,規範律師費徵收的主要依據是2006年國家和司法部聯合頒布的《律師服務費管理辦法》(法大**2006年第611號)。
根據《辦法》,實踐中主要採用“誰請律師花錢”的做法,即勝訴方承擔聘請律師的費用,這對規範律師服務收費、引導當事人合理維權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因此,“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的建議需要統一收費標準,明確責任範圍,完善配套規範。 收費制度是由司法部和司法部起草制定的,這一制度的完善需要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推動相關制度的改革。
但是,在比較零散的條款中,關於當事人律師費損失的相關規定較多,從現有條款來看,大致有12種情形,我們分別分為三類:
1、有關規定明確敗訴方應承擔律師費。
1、勞動爭議案件的律師費由敗訴單位承擔。
《深圳經濟特區勞動關係和諧促進條例》第五十八條:“勞動者在勞動爭議仲裁、訴訟案件中勝訴的,勞動者支付的律師費可以由用人單位承擔,但最高不超過5000元; 超過5000元的部分由勞動者承擔。 ”
2、債務人為債權人行使撤銷權而支付的律師費,由債務人承擔。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 債權人為行使撤銷權支付的律師費、差旅費等必要費用,由債務人承擔; 第三人有過錯的,應當適當分擔。
3、著作權糾紛案件的賠償範圍可能包括律師費。
法律依據: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予以賠償; 難以計算實際損失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 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包括權利人或者受委託人調查、收集侵權證據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賠償範圍內計算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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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雙方通過調解解決案件,法院發出調解函,法院將向原告退還一般訴訟費用,另一半將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由雙方平分。 如果立即執行,不需要出具調解函,則原告無需支付訴訟費。 至於律師費,在買賣合同中約定由違約方承擔,法院一般予以支援。
合同簽訂時,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因此訴訟費用的主張一般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需要注意的是,在起草合同時,應明確說明“訴訟費用”和“律師費”,以及應承擔的方式和標準,並列入違約金的內容。 律師費是因對方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也是原告提起訴訟的必要費用,在訂立合同時完全在可預見的範圍內,應依法賠償。
訴訟費用,包括受理案件費、各種申請費,以及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以及證人、鑑定人、翻譯員、理算員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日期出庭所發生的工作損失賠償。 原則上,訴訟費用應由敗訴方承擔,這是通行規則和常識。 由於案件性質不同,有些案件的訴訟結果可能是勝訴,也可能是敗訴,也有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情形,因此敗訴方承擔訴訟費用的原則會有一些例外。
例如,在離婚案件中,無論是離婚判決還是非離婚判決,訴訟勝訴或敗訴都沒有區別,因此,《訴訟費用支付辦法》規定,離婚案件的訴訟費用負擔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法院決定。 再如執行申請費的承擔,被執行人承擔申請費不是為了敗訴,而是因自身過錯而未能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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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在律師費承擔問題上,我國訴訟費用制度並未將當事人之間的訴訟費用負擔作為調整物件,而只關注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費用負擔。 因此,如果協議中未規定律師費,法院決定不處理索賠中的律師費。
根據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律師費的主張一般會得到法院在提起訴訟或仲裁時的支援。 因此,在起草合同時,合同當事人可以在違約金的內容中加入律師費,甚至詳細規定律師費的辦法和標準。 在起草此類違約條款時,應特別注意“律師費”必須明確明示,而“實現債權的成本”等其他不明確,可能沒有律師費支援,法院對本協議的審查非常嚴格。
原告在提起訴訟時,必須提交與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委託合同和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律師費發票,作為支付律師費的證據。 但是,確切的支援金額將取決於法官的自由裁量權,並將根據案件的性質予以維持,法院通常會支援“合理”的律師費,但不是全部。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第三款 被害人李舒死亡的,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救助情況,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費用; 並應當賠償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的喪葬費、生活費、死亡賠償費以及交通費、住宿費、工作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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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例如,在著作權法中,要求侵權人賠償的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事實上,它包括律師費。 在以下九類案件中,敗訴方應承擔勝訴方的合理律師費:
1、人身傷害賠償、名譽侵權、交通事故案件;
2. 法律援助案件;
3、著作權侵權案件;
4、商標侵權案件;
5、專利侵權案件;
6、反不正當競爭案件;
7、債權人在合同糾紛中行使撤銷權的情形;
8、擔保權訴訟案件;
9. 仲裁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五十四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予以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難以計算的,可以參照權利使用費進行賠償。 故意侵犯著作權或者著作權相關權利,情節嚴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數額一倍以上五倍給予賠償。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或者權利難以計算權利人使用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況判決給予500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賠償。 賠償金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 為確定賠償數額,權利人已履行必要的舉證責任,且與侵權有關的賬簿、資料主要在侵權人手中的,人民法院可以責令侵權人提供與侵權有關的賬簿和資料; 侵權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虛假賬簿、資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權利人的主張和提供的證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審理著作權糾紛案件,應當根據權利人的請求,責令銷毀侵權複製品,但特殊情況除外; 對主要用於製造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裝置等,責令銷毀,不予賠償; 或在特殊情況下,責令前述材料、工具、裝置等無償進入商業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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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通常不由敗訴方承擔。 從事訴訟或非訴訟的律師的律師費通常由委託人自己支付,但在某些情況下,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了律師費標的的,應當按約定承擔。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六條 律師事務所接受代理,應當與委託人簽訂律師服務收費合同,或者在委託合同中約定收費條件。 收費合同或收費條款應當包括:收費專案、收費標準、收費方式、收費金額、支付結算方式、爭議解決方式等。
第十七條 律師事務所與委託人簽訂合同後,不得單方面變更收費專案或者增加收費金額。 確需變更的,律所必須事先徵得委託人的書面同意。 《律師收費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律師事務所向委託人收取律師服務費時,應當向委託人開具合法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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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具體如下:
在合同糾紛案件中,債權人行使撤銷權。
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商標權民事糾紛。
專利糾紛案件。 專利糾紛案件的律師費如果要在被告賠償範圍內計算,必須以“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支付的合理費用”為前提。
擔保權糾紛案件。
不正當競爭案件。
人身傷害賠償、誹謗侵權、交通事故案件。
法律援助案件。
仲裁案件。 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律師費由敗訴方承擔。
根據服務內容不同,律師服務費可按計件收取,按標的金額、小時費、風險費的比例收取。 律師費具有以下特點:
律師應當統一以本所名義收取受理案件費用,不得私下收取律師費。
律師費與辦案費不同,律師辦理委託事務所發生的必要費用仍需由委託人承擔。 例如,交通費、住宿費、法醫費等。
律師費不同於訴訟費,律師費是基於委託關係的民事**費,訴訟費是基於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強制性費用。 律師費是可以協商的,訴訟費用是不可協商的。
律師費因地區而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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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合同中有約定,被告可以承擔律師費。
第一條 為了加強本所律師法律顧問工作的規範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的規定,結合法律顧問工作的實際,特制定本條例。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