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勞動合同不想怎麼辦 20

發布 社會 2024-05-07
5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的,必須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試用期後辭職的,應提前30天申請解除勞動合同,工作交接,勞動者可以按照公司程式辦理辭用, 當員工離職時,公司將一次性支付員工應得的工資。

    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的解除應當與用人單位協商商定,勞動者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直接離職。 員工自願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公司將要求員工賠償或支付違約金。 如果在試用期內簽訂合同並辭職,一般可以在三天後離開,如果試用期結束,則必須提前乙個月通知雇主。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員工可以在試用期前三天通知公司離開公司,用人單位將在員工離職時一次性結清員工的全部工資。 如果公司提交辭職申請後拒絕離開,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者可以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工作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未依法繳納勞動者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勞動合同因相關法律規定的情形無效; 勞動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餘情形。 用人單位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應當出具解除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辦理勞動者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的移交手續。

    勞動者應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交接工作。 用人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應當在移交工作時支付。 用人單位應當將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字儲存至少兩年,以備日後參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試用期內;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工作條件的。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我在籤一年合同的中途辭職了。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法律分析: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後想辭職,可以提前30天辭職。 用人單位拒不離職或扣減工資是違法的,用人單位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申請仲裁,以保護自己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一條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如果簽訂勞動合同後不想做,一般可以提前30天寫乙份書面辭職申請,但如果有專業培訓或者單位裡有什麼禁忌,那就另當別論了。因為勞動法規定,如果只是普通工人,只需要在合同期內辭職,這並不違反勞動法的規定,如果是在培訓期間,單位提供培訓費用,如果要辭職,需要支付違約金。

    1、勞動者承擔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特殊教育費用,並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限。 如何理解“特殊培訓費”,可以說職場有針對工人的專項培訓嗎?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包括《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教育費用、用人單位為勞動者專業技術培訓支付的認證教育費用、培訓期間的出差費用以及勞動者為患者發生的直接費用。

    2.勞動法規定的事項。

    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違反競業限制協議”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前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競爭限制條款達成一致,而競爭限制人員僅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有患者保密義務的人員,如果是普通勞動者,即使約定了競爭限制條款,也是無效的。 因此,如果只是普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無需支付違約金,試用期內辭職可提前3天書面辭職。

    因此,一旦你與公司簽訂了相關合同,不要因為一些不必要的情況而隨意辭職,這不僅會影響你的聲譽,也會影響相關公司的運營,所以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要做傷害他人和自己的事情,一定要結合自己的情況充分考慮,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法律分析:簽訂合同後,雖然不想做,但可以辭職,但不能口頭辭職。 辭職需要提前 30 天書面通知雇主,並提前 3 天通知試用期。

    此外,如果與雇主同意,您可以辭職,如果雇主同意,您可以立即終止勞動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糾紛發生之日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可以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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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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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個回答2024-05-07

你好,不違法。

1、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在勞動合同解除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 這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程式性規定,因此您只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More

12個回答2024-05-07

1]勞動關係尚未建立,不能去的,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三款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受僱之日起成立。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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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個回答2024-05-07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37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用人單位會批准。 勞動合同的解除由您自行決定,您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證明您已經書面通知,那麼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式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您無需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也可以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要求經濟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