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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實際拿到的工資沒有減少,其他福利也沒有變化,想繼續在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的文字還沒有拿到,對你的影響不大。 你只需要保留你的工資單和考勤記錄,以證明你與公司的僱傭關係。
如果公司沒有履行對您的承諾,您將需要採取法律行動。
2、如果必須拿到勞動合同的正文,可以與公司協商,表明立場,並要求公司給出合理的解釋。 你可以問清楚勞動合同是否已經簽訂,如果沒有,公司將需要支付你雙倍的工資。
如果公司仍然沒有給你投訴,你只能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但在這種情況下,您需要做好離開的準備。
3、如果現在辭職,是否違約取決於公司的策略。 估計公司已經蓋章了,但還沒有給你。 他們可以說你違反了合同,但他們不能讓你對違約負責。 您可以提前 30 天通知他們。
現行《勞動合同法》並未規定公司不向員工提供勞動合同副本。 目前尚不清楚勞動合同的簽訂是否以雙方簽字蓋章為準,還是以公司將勞動合同文字交付給員工為準。 但是,根據共識,雙方的簽字和蓋章可以視為訂立了合同。
你們公司之所以不願意把合同文字交給你,就是為了通過這種方式規避風險,其實不管公司做什麼,只要違法,你還是可以追究他們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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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什麼? 僱傭合同? 我也和你一樣籤了字,沒給我,但是我已經辭職了,沒事,你要是願意,就去人力資源部要,不給就沒關係,只要你能證明你在這裡工作過,他一定要遵守勞動法。
勞動合同是雙向選擇,辭職不會被違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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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怎樣才能取回我已經簽署的合同?
問問人力資源部門你是否被錄用了? 如果您被錄用,您將被要求向您支付合同。
2.如果公司拒絕提供,我該怎麼辦?
除了使用法律之外,沒有其他好辦法**。
3.如果我打算遲到,他們會突然拿出合同,把我算作違約嗎?
這取決於你辭職的原因,如果第乙個問題的原因(不簽合同想離開)那麼沒問題。 另外,違約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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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繼續跟隨,追逐。
2.不給? 你現在不是已經正常工作了嗎? 沒有合同,但事實上的僱傭關係已經建立。
3.由於事實勞動關係已經確立,如果合同中沒有單獨的違約條款,只要提前30天提交書面申請,就可以辦理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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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認為,只要你的待遇不少,你就想要乙份沒什麼用的合同。 因為他們不想給你,所以你去人力資源部也沒用,如果你還想在這家公司工作,你現在不用急著抱怨公司或者申請仲裁。 你只能收集一些證據來證明你與公司有僱傭關係、工資標準等違反勞動合同的證據,然後在當天你不想做的時候,或者當公司要你解除合同的時候,你可以提出投訴或申請仲裁。
2.這個問題已經在1中了。
3、如果你打算辭職,你還需要找對方違約的另一行為,不能以合同沒有簽字為由,因為對方手頭已經有你籤的合同,可以隨時給勞動部門或仲裁委員會蓋章。 除非你偷偷錄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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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與公司談判無效,你堅持要回,你只能去勞動監察大隊報案公司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監督組回去查,然後公司出示這份勞動合同(否則會受到非法用工的處罰), 然後你會把它拿回來。當然,你也可以直接告訴勞動監察員,公司扣留了勞動合同,無法保障你的勞動權益,請他們幫你。
2、其實不管有沒有合同,都不會傷害到你(前提是你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如工資單、考勤單、加班單、考勤卡、員工卡等)。 如果要辭職,一是與公司協商立即辭職,二是依法提前30天書面通知公司,30天後辭職。 目前,除特殊培訓和競業禁止違約金外,其他任何形式的違約金均屬違法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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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勞動部門投訴並要求退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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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很多情況下,公司為了規避法律或者怕員工給他們帶來麻煩,就把合同掌握在自己手中,所以可以直接到人事部去問。
2、如果公司不給,你不想繼續在公司工作,可以打電話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直接申請仲裁。
3、如果你打算辭職,在試用期內隨時可以離開,因為他們沒有給你合同,所以違約也沒關係,但最好保留證據證明別人也沒有收到合同,如果你手頭沒有合同, 其中的違約條款是行不通的。如果試用期結束,請嘗試提前 30 天通知,這樣他們就沒有什麼可處理的了。
如果您還有什麼不明白的地方,請隨時給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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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標題還帶有明顯的欺詐行為
你應該在合同上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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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你所謂的企業主應該想表達法定代表人的意思吧?
1)法定代表人可以是董事會主席或總經理。
2)總經理為總經理的,應當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董事會決定任免公司經理人,並決定其報酬; 根據經理的提名,任免公司副經理和財務負責人,並決定其報酬。
勞動部還在《關於勞動法實施中勞動合同問題的解答》(老步發〔1995〕202號)中明確,“實行公司製的企業的廠長、經理和有關管理人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關於管理人員和管理人員的規定,與董事會簽訂勞動合同。 ”
3)如是董事長,還應根據情況簽訂勞動合同。但是,目前存在一些爭議。
1)關於董事會成員是否簽訂勞動合同的問題,可以參考嶽老記[1995]34號,其中規定,如果董事會成員屬於企業在設立限額內,應當按照其職位或職位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未在企業設立限額內的董事會成員,可以暫時不簽訂勞動合同。
2)當然,也有人認為,董事等高階管理人員的行為更多的是取代用人單位的經營或管理,即行使用人單位授予的指示和命令的權力。因此,董事應該是雇員的對應物,而不是雇員。 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其身份的確認主要通過登記和公示來實現。
在實踐中,許多公司的董事是實際控制人,公司實際上是董事的“從屬”。
因此,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是合適的。
2.你所謂的赤裸裸的指揮官是指乙個人的連隊,對吧? 在這種情況下,無需簽訂勞動合同,股東是公司的唯一貢獻者。
3、股東無需上班,股東是公司的主要投資者,無需簽訂勞動合同即可從公司獲得分紅。
但是,如果股東在公司工作,他或她應當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並建立勞動關係。
區分標準有:是否定期領取勞動報酬,是否受單位規章制度約束,是否接受勞資從事特定崗位工作。 該工作是否屬於單位業務的一部分。
4、員工持股正常。 同意無薪上班不符合《勞動法》關於最低工資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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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主的預防"飛行"有必要簽字
個體(民營)企業只要有投資,就是合法的股東,法律上禁止不發工資就上班,用報銷代替工資更不合適,原因是工資高於國家規定的工資, 而個人所得稅應該代替工資繳納,可以說是以工資代替工資來逃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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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勞工局工作,所以我在這裡回答你的問題:
1、如果企業只有法定代表人,則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注:老闆和法人不是一回事,法人是營業執照的註冊人,老闆可以由法人招聘,所以如果老闆不是法人, 必須簽訂勞動合同);
2、勞動法對股東沒有特別規定,如果是真正的股東,可以簽訂協議,作用是明確雙方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股東關係; 但如果是員工發展,股東必須簽字,因為他們還是員工;
3、必須支付員工股東的工資,因為他本質上仍然是員工,必須有保證的工資;
4、外老闆的問題和第乙個答案一樣,既然已經簽了勞動合同,就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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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可因生產工作的需要或根據乙方的工作能力和業績調動乙方工作部門,在徵求乙方意見時,如無特殊情況,乙方應以服從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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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如下:
1、股東是投資者,不一定是企業的雇員。 股東通過出資賺取收入,而員工通過勞動賺取收入。
2、如果股東是職工,還應簽訂勞動合同,使員工享受因工傷而享受工傷待遇,員工受傷時股東不得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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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要求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如果試用期為3個月,則合同期至少為3年。 沒有合同讓你離開,但你需要支付雙倍的工資。 戶口問題比較麻煩,如果企業沒有資格申請賬號,那就不行了。
2、在簽訂勞動合同的同時,應申請社會保險。
3、原單位已投保的,原單位可協助轉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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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給你發了一條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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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的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但公司扣留本應屬於員工的合同,員工可以向公司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申報。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商定,並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正文上簽字或者蓋章。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有乙份勞動合同副本。
第七十三條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的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監督管理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代表的意見。
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合同的訂立和解除依法進行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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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一般應一式兩份,雙方各持有乙份。 另一方面,集體合同需要提交給勞動行政部門。
我國勞動法:
第三十四條 集體合同簽訂後,應當報勞動行政部門; 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自收到集體合同文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條(五)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合同;
2)以欺詐、威脅或者其他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僱傭合同從簽訂的那一刻起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餘部分有效的情況下,剩餘部分仍然有效。
你可以去勞動局申請仲裁,或者請他們調解,公司不給你合同是違法的。
沒有合同,支付雙倍工資。
建議協商退回合同,否則出現糾紛收集證據會很麻煩。
再說了,現在的勞動法廣為普及,誰不知道貴公司的做法是違反勞動合同法的,這樣以後帶來的勞動糾紛就不用人力資源來解決了! 為了減少公司的勞資糾紛,為自己減輕工作量,還是要和老闆溝通,了解為什麼不給員工發工資,並告知如果不發工資,隱患會大於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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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他要不要,他不給,你就去報他公司不和你籤勞動合同,然後公司就被迫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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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 《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一式兩份,雙方各乙份。 如您認為用人單位未與您簽訂勞動合同或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您可以向勞動監察報告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
依法作出裁決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企業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您應堅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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