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錄音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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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合法取得的錄音具有證明效力。 證據包括當事人的供述、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錄音是視聽證據的一種。
根據法律規定,取證必須合法,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必須經過核實真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宣告;
2)書面證據;3)物證;
4)視聽資料;
e) 電子資料;
6)證人證言;
7)鑑定意見;
8) 驗屍記錄。
證據必須經過驗證是真實的,然後才能用作確定事實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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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記錄的物件必須是債務人或承擔義務的當事人,記錄的內容必須充分反映債券債務的內容或其他民事權利和義務的內容。 未經當事人同意的錄音、錄影,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也不違反法律禁止的,可以作為判決依據。
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辨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嚴禁使用非法方法收集證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辨別,並結合案件其他證據審查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七十一條 原告起訴被申請人和被起訴人連帶責任的,該人為共同被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手段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就錄音而言,這意味著如果錄音證據的持有人侵犯了他人的私隱或違反了法律的禁止,例如記錄他人的私隱或竊聽在其工作或住所獲得的錄音,則此類錄音仍將被排除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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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未經對方同意以私錄方式取得的材料是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問題的答覆,曾規定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以私錄方式取得的材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使用不受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
法律依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七十條 有其他證據支援,通過合法途徑取得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與該音像資料相符的無可置疑的音像資料或者複製品的證明力。 要使這些記錄的證據成為判決的基礎,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1、取得錄音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當時參與錄音的雙方之間的談話不受限制,是自我意識和自由的表達,是善意的、必要的,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 2.錄音證據技術條件良好,對話者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或偽造,內容沒有改變,沒有疑問,有其他證據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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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一般的錄音雖然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不能作為判斷案件的直接證據,它是決策過程中的輔助工具,在錄音的證據中需要注意的問題很多,否則,錄音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並且很可能導致非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七十條 一方當事人提出下列證據之一,另一方當事人提出異議,沒有充分證據反駁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
(一)證明書證原件或證明書證原件及正本、**、影印件、摘錄件;
(二)經原物證驗證無誤的原件物證或者複製品、錄影資料等;
(三)有其他證據支援,以合法手段取得的音像資料,或者經核證與音像資料相符的影音資料;
(四)當事人依照法定程式向人民法院查詢物證或者現場情況的記錄。
第七十一條 人民法院應當對音像資料的真實性進行辨別,並結合案件證據確定是否可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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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錄音錄影是一種視聽證據,如果錄音內容屬實,且當事人通過合法途徑取得,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則錄音可以作為證據使用,有效。 2、實踐中,錄音錄影的證據一般應符合以下三個要求:1、對雙方談話的錄音是真實意思表示,即談話當事人當時不受人身自由和權利的限制; 2.錄音證據對話人身份明確,內容清晰、客觀、真實、連貫,未經編輯、偽造,內容無疑點; 3、特別重要的是,記錄證據可以與其他證據相互印證,不能單憑記錄證據得出結論,而應由其他證據和記錄證據相互印證。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有記錄證據證明的,才能在訴訟中真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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