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繳納滯納金10萬元是稅法不允許扣除的,因為扣除營業外所得是20萬元,其中10萬元是作為滯納金繳納的,所以20 10(這10萬元是10萬元,可以從營業外收入中扣除,而不是10萬元滯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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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的解釋是:題中問到的會計利潤在會計利潤的計算中必須扣除,而這筆滯納金包含在營業外費用中,所以必須扣除。
但是,如果要詢問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則不允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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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錯誤,運營成本和其他業務成本分開寫,不應有包含關係。 所以2-10,乙個是其他業務成本,乙個是現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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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滯納金不能在稅前扣除,但問題中有一句話,“假設不考慮納稅調整因素”,所以就變成了上面,但似乎淨利潤應該是(3 000 2 500 20 10 20 10) - (3 000 2 500 20 10 20 10) (1 25) = 500,000元。 它應該是毛利潤減去所得稅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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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要看是會計業務還是稅務業務,如果是稅務業務,最後要進行稅務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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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支付的滯納金不需要扣除所得稅。 依法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應當繳納的滯納金費用不得扣除。 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以下費用不可扣除:
(一)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滯納金;
(四)被沒收財產的罰金、罰金和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儲備金支出;
8)其他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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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是文字。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以下費用不可扣除:
1、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滯納金;
4.罰款、罰款和沒收財產的損失;
(五)超過規定標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獲批准的儲備金支出;
8、企業間支付的管理費、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租金和特許權使用費、非銀行關閉企業內部經營機構之間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2.分析。 滯納金是指稅務機關在規定期限內未履行納稅義務時,對納稅人施加新的貨幣繳納義務的執行方式。 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或者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發放稅款的,稅務機關不僅應責令納稅人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而且自滯納金租賃分割之日起按日對逾期稅款處以滯納金。
3. 如何計算滯納金?
納稅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扣繳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還應當自逾期繳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徵收逾期稅款5/10,000的滯納金。 滯納金的計算公式為:應繳納的滯納金=滯納金和滯納金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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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稅前不可抵扣。 旗峰大業所得稅是對企業和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內取得收入的生產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費用: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
3)滯納金;
(四)被沒收財產的罰金、罰金和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儲備金支出;
8)其他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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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問題,為什麼罰款和滯納金不能在稅前扣除? 如果扣除了,不是可以免稅嗎? 作為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所繳納的罰款和滯納金屬於違法成本,不應發生,自然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不允許稅收減免。 《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第十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費用:
(一)支付給投資者的股息、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2)企業所得稅;3)滯納金;(四)被沒收財產的罰金、罰金和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七)未經批准的儲備金支出; 8)其他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這有意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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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滯納金可以減免,但不能扣除。 因為各項成本費用的抵扣是按照相關法律的規定在稅前抵扣的(不允許超出相關法規標準抵扣,更不允許違法違規成本)。
逾期的金屬是非法成本,因此不能在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因稅務機關責任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要求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在三年內補繳稅款, 但不得處以滯納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計算錯誤或者其他錯誤導致未繳納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三年內追繳稅款和滯納金; 有特殊情形的,追溯期可以延長至五年。
對於偷漏稅、少繳稅款或者騙稅行為,稅務機關追回未繳或者少繳稅款、滯納金或者騙取的稅款,不受前款規定的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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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滯納金可以抵扣嗎:稅前不可抵扣。
納稅人或者扣繳義務人符合上述條件的,應當在繳納欠稅次日起3日內填寫《減稅者之友免稅申請表》(註明滯納金),並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減免滯納金的申請。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繳納滯納金方面有確有困難的,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當期銀行對賬單、財務報表等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 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下列激勵費用:(一)支付給投資者的股利、紅利等股權投資收益; 2)企業所得稅;3)滯納金;(四)被沒收財產的罰金、罰金和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6)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儲備金支出;8)其他與取得收入無關的費用。
滯納金:指在規定的繳款期限之外向付款人徵收的一種懲罰性罰金,一般按超過徵費的應付金額的一定百分比計算。 根據行政法理論,滯納金是行政執法中的一種執行處罰。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