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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20萬元以上公共存款的,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罪處罰。 可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法律依據:《刑法典》
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全國法院審理金融犯罪案件研討會紀要》的通知(發〔2001〕8號)。
關於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非法吸收或者間接吸收公眾存款的,應當根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和範圍以及給存款人造成的損失來判斷擾亂金融秩序造成的損害程度。 根據司法實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為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定罪處罰:
(一)個人非法吸收、隱蔽吸收20萬元以上公共存款,單位非法吸收、隱蔽吸收100萬元以上公共存款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共存款30餘筆,單位非法吸收、變相吸收公眾存款150筆以上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隱蔽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超過10萬元的,或者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給存款人造成損失超過50萬元的,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個人非法吸收或者間接吸收公眾存款100萬元以上的, 單位非法吸收或者間接吸收500萬元以上公共存款的,可能認定為“數額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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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最高刑罰是10年監禁。 單位犯此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個人犯罪的規定,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屬於本罪的從輕情節。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
非法吸收社會存款或者變相吸收社會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