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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7日出台了非法吸收社會存款罪立案標準。
201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頒布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起訴標準的規定(二)》,依《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 非法吸收公積金或者變相公積金的, 擾亂金融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公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20萬元以上公共存款,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100萬元以上公共存款的;
(二)個人非法吸收、隱蔽吸收30筆以上公共存款,或者單位非法吸收、隱蔽吸收150筆以上公眾存款的;
(三)個人非法吸收或者隱蔽吸收社會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十萬元以上的,或者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社會存款,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四)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五)其他擾亂金融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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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於2001年4月18日公布實施的《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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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很多,你被判盜竊罪是因為你濫用職權和公權,你明知法而犯了法,罪加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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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2010年5月7日出台了非法吸收社會存款罪立案標準。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間接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交易秩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起公訴:
(一)個人非法吸收、隱性吸收20萬元以上公共存款,單位非法吸收、隱蔽吸收100萬元以上公共存款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社會存款或者變相吸收社會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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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立案的標準鏈如下:1、個人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金額超過20萬元的,單位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金額超過100萬元的; 2、個人非法吸收、隱蔽吸收公共存款30餘筆,單位非法吸收、隱蔽吸收公眾存款150餘筆。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社會存款或者間接吸收社會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在提起公訴前主動返還贓物、退還贓物,因困難減輕損害的,可以減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