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訴訟中違反迴避制度的法律補救措施是什麼? 5

發布 社會 2024-05-15
6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1-28

    在刑事訴訟中,對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和法院的迴避制度有具體規定的救濟措施。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明確: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作出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對本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駁回迴避申請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第三十一條 當事人或者其法定人對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決策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

    第26條.

    人民檢察院作出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後,應當告知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對本決定不服的,有權在收到駁回迴避申請的書面決定書之日起五日內向原決定機關申請復議一次。

    第27條.

    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對駁回迴避申請並申請復議的決定不服的,決策機關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復議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條 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的迴避,由法院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分別決定; 院長的迴避由該法院的審判委員會決定; 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在對調查人員的迴避做出決定之前,調查人員不能停止調查案件。

    對於駁回迴避申請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2. 匿名使用者2024-01-27

    ---違反迴避制度,刑事訴訟中也有特殊規定。 已經判決的,可以通過上訴、申請再審或者其他方式提出抗辯理由。 應當迴避的人不迴避的,屬於嚴重的程式錯誤,應當發回重審。

    - 如果您對處理迴避申請的決定(可以是在法庭上口頭答辯)不滿意,您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它仍然對復議的結果不滿意,提出上訴。

  3. 匿名使用者2024-01-26

    律師專業解答:

    您可以申請復議,如果您對復議決定不滿意,也可以申請復議一次!

  4. 匿名使用者2024-01-25

    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 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也有權請求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該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

    (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刑事訴訟法第三十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不得接受當事人或者委託人的款待、款待,不得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受委託人。

    審判人員、檢察官、偵查人員違反前款規定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當事人及其法人有權要求迴避。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逮捕犯罪嫌疑人後偵查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案件情節複雜,逾期不能結案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可以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 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因特殊原因不宜長期審理的,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長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情形中,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調查不能結束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1)交通十分不便的偏遠地區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犯罪團夥案件;

    (三)在遷徙途中實施犯罪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領域廣泛,取證困難的。

  5. 匿名使用者2024-01-24

    刑事訴訟法迴避制度是指與案件有合法利害關係或者其他關係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人員和機構不得參與刑事案件辦理的刑事訴訟制度。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也有權請求迴避:(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該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三)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審判員、檢察官、偵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也有權要求迴避:

    (一)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該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

    (三)擔任案件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者訴訟人;

    (四)與案件當事人有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關係。

  6. 匿名使用者2024-01-23

    新《刑事訴訟法》關於迴避的規定內容包括:審判人是案件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該人或其近親屬與案件有利害關係; 擔任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訴訟人或翻譯; 與本案辯護人、訴訟當事人有密切親屬關係的,應當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煽動人有權申請迴避。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條。

    審判人員違反規定,有下列指示局所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人員有權申請迴避

    (一)違反規定會見案件當事人、辯護人、訴訟當事人的;

    (二)向案件當事人推薦、介紹辯護人、訴訟當事人,或者介紹律師或者其他人員辦理案件的;

    (三)向案件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人索取或者收受財產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接受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宴請,或者參加由其支付費用的活動;

    (五)向案件當事人或者其委託人借錢、借款的;

    (六)有其他可能影響審判公正性的不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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